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与李泽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25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李泽宇
【当事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李泽宇
【当事人-个人】李泽宇
【当事人-公司】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
【代理律师/律所】侯佳烨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佳烨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佳烨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
【被告】李泽宇
【本院观点】上诉人在原审中陈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案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中陈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违反了双方之间签署的《销售合作协议》的约定,故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60000.00元,为证明其主张上诉人原审中提供了结算清单、考勤表,经审查,该考勤表系上诉人单方制作的表格,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现住存在违反《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停止提供劳务之情形;结算清单亦为上诉人单方制作,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已进行了清算也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反双方协议的情形。据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违约之情形并要求返还
裴涩琪整容履约保证金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上诉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1:17:5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据奥斯卡酒吧诉称:奥斯卡酒吧和李泽宇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李泽宇需在2020年8月17日前在奥斯卡酒吧场地内开展销售服务。奥斯卡酒吧为表示合作态度以及提高李泽宇工作积极性在2018年8月李泽宇进场前支付6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根据奥斯卡酒吧出具的借款协议以及收条能够认定,李泽宇确实已经收到奥斯卡酒吧支付的60000.00元。双方在销售协议中,没有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条款,且奥斯卡酒吧、李泽宇之间也没有结算,无法确认李泽宇为奥斯卡酒吧完成多少销售量。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奥斯卡酒吧的起诉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
请求依法成立。依据奥斯卡酒吧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泽宇为奥斯卡酒吧销售期间,已经完成了多少销售量,也无法认定李泽宇尚欠奥斯卡酒吧款项的具体数额。奥斯卡酒吧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奥斯卡酒吧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奥斯卡酒吧自行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奥斯卡酒吧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李泽宇返回奥斯卡酒吧保证金60000.00元,诉讼费由李泽宇承担。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属于合同纠纷,奥斯卡酒吧与李泽宇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的销售回报、浮动收益、业绩中刷卡部分扣点等收益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签订业绩提成方案,奥斯卡酒吧主张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奥斯卡酒吧与李泽宇签订的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期限未满,李泽宇单独终止本协议即停止销售活动达1个月的,李泽宇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协议履行期限是2018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距今李泽宇单方终止协议已经达一个月,构成根本违约,李泽宇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李泽宇在其他酒吧等与奥斯卡酒吧存在竞争关系的场所建立合作关系,其亦应该全额返
还履约保证金。
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与李泽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25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经营者秦叶。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佳烨,北京市京师(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朝阳区奥斯卡海派酒吧(以下简称奥斯卡酒吧)因与被上诉人李泽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4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奥斯卡酒吧原审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李泽宇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00元。二、请求李泽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奥斯卡酒吧和李泽宇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李泽宇需在2020年8月27日前在奥斯卡酒吧场地内开展销售服务。奥斯卡酒吧为表示合作态度以及提高李泽宇工作积极性,在2018年9月6日李泽宇进场前支付60,000.00元履约保证金。但李泽宇于2018年5月1日突然离职且停止开展销售活动,其做法不仅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更给奥斯卡酒吧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和人员损失。故为保障奥斯卡酒吧的经济利益和公司经营发展,根据《销售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泽宇返还奥斯卡酒吧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泽宇原审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据奥斯卡酒吧诉称:奥斯卡酒吧和李泽宇于2018年8月18日签订了《销售合作协议》,约定李泽宇需在2020年8月17日前在奥斯卡酒吧场地内开展销售服务。奥斯卡酒吧为表示合作态度以及提高李泽宇工作积极性,在2018年8月李泽宇
进场前支付60,000.00元履约保证金,根据奥斯卡酒吧出具的借款协议以及收条能够认定,李泽宇确实已经收到奥斯卡酒吧支付的60,000.00元。双方在销售协议中,没有约定结算方式和结算条款,且奥斯卡酒吧、李泽宇之间也没有结算,无法确认李泽宇为奥斯卡酒吧完成多少销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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