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钿、吴细燕与苏巧君、吴宇、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粤51民终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楚峰苏慕成陈烨
【审理法官】吴楚峰苏慕成陈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维钿;吴细燕;苏巧君;吴宇;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
【当事人】吴维钿吴细燕苏巧君吴宇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
【当事人-个人】吴维钿吴细燕苏巧君吴宇
【当事人-公司】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
【代理律师/律所】黄林勤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陈家城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林勤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陈家城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林勤陈家城吴淡雄黄秋哲
【代理律所】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维钿;吴细燕
【被告】苏巧君;吴宇;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维钿、吴细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1:27:17
吴维钿、吴细燕与苏巧君、吴宇、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51民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维钿。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细燕。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林勤,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城,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巧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淡雄,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哲,广东新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涩琪整容
原审被告:吴宇。
原审被告: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
投资人:吴维钿。
上诉人吴维钿、吴细燕因与被上诉人苏巧君、原审被告吴宇、潮州市艺之莲锆化骨质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0)粤519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维钿、吴细燕在收到法院缴款通知书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经审查不予准许,向上诉人吴细燕、吴维钿送达《不准予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且已被签收。上诉人吴维钿、吴细燕在收到法院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吴维钿、吴细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楚峰
审 判 员 苏慕成
审 判 员 陈 烨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佘敏琪
书 记 员 姚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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