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我国企业类型
一、企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并具备一定法律资格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经济单位。
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具有明确的产权;
企业性质分类
(2)以盈利为目的;
(3)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
(4)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市场为中心;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风险性;
(6)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二、我国企业的类型
企业类型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
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类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类型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
(一)企业的学理分类
1、从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可划分为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金融企业等;
2、根据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可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
3、根据企业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4、根据企业内部结构,可分为单厂企业、多厂企业和联合企业;
5、根据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公营企业、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6、根据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可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7、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
8、以投资者的不同,可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9、按所有制结构,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
10、其他划分。
(二)企业的法定分类
企业的法定分类是国家通过立法,对该国的企业所进行的分类,亦即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的企业种类。国家通过立法对各类企业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使企业的类别规范化、标准化,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通过立法对企业的种类进行界定,使企业的设立人(包括企业的投资者)根据企业的法定种类,确定自己对企业种类的选择,一般情况下设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对企业种类的选择。同时,企业的设立人在设立企业时必须按照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
1、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
按照经济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是我国对企业进行法定分类的基本作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
目前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其他经济等经济类型,相应我国企业立法的模式也是按经济类型来安排,从而形成了按经济类型来确定企业法定种类的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社会团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
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2)集体企业。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众出资举办的企业。它包括城乡劳动者使用集体资本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部分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有法定数额以上的雇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在我国这类企业由公民个人出资兴办并由其所有和支配,而且其生产经营方式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雇工数额应在8人以上。这类企业原以经营第三产业为主,现已涉足第一、第二产业,向科技型、生产型、外向型方向发展。
(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规定改制规范的,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原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归其经济类型。
(5)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6)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
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
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7)港澳台投资企业。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8)股份合作企业。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2、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
企业法定分类的基本形态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法律对这三种企业划分的内涵基本作了概括,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在法律上的地位。目前,我国已颁布《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
法》。
(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主要在于:1、投资者独自享受利润。无需像企业那样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缴
纳个人所得税。2、经营完全自主,所受到的制约因素较之其他企业形式要少得多。3、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4、企业的目标和个人的目标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