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
主要分五类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私营企业
4、股份合作制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类型
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企业划分成不同的类型。
一、按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分类
这是我国过去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按照企业资产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成如下几种类型:
1.国有企业——也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全体劳动者所有,或归代表全体劳动者利益的国家所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全部由国家直接经营。由国家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业称国营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在集体企业里,企业的全部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
3.私营企业——这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企业。我国《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混合所有制企业——这是指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具有多种经济成分的股份制企业等。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共同投资开办、共同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它在法律上表现为股权式企业,即合资各方的各种投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必须以货币形式进行估价,按股本多少分配企业收益和承担责任。它必须是中国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企业、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与我国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以合同形式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企业。它可以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也
可不具备。合作各方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产品的分配,承担风险和亏损,并可依合同规定收回投资。
二、根据企业制度的形态构成分类
这是国际上对企业进行分类的一种常用方法。按此方法可将企业分成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企业制度是法律高速的结果,所以这种分类方法划分而成的企业类型也称法律形式。
1.业主制企业——它是由一个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又称个人企业。出资者就是企业主,企业主对企业的财务、业务、人事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性的控制权。他独享企业的利润,独自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从法律上看,业主制企业不是法人,是一个自然人。
2.合伙企业——它是由两人或数人约定,共同出资或以技艺共集一处设立的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不是法人。但也有些国家的法典中,明确允许合伙企业采取法人的形式。根据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不同,可将其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拥有参与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全部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收益是不固定的。有限合伙人无参与企业管理和控制合伙企业的权利,对企业债务和民事侵权行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根据合伙契约中的规定分享企业收益。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
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统称为古典企业。
3.公司制企业——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具有资本联合属性的企业。国际上有关公司的概念,一般认为:“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因此,公司具有反映其特殊性的两个基本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资本具有联合属性。这是公司区别于其它非公司企业的本质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我国将存在国有独资公司,这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
对公司企业可进一步按照其股东的责任范围进行分类,将公司分为:
(1)无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2~50个)的股东出资设立,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对外发行股票,股东只有一份表示股份份额的股权证书,股份的转让受严格限制。
(3)两合公司——是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数量(我国公司法规定为5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全部资本分为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公开,股份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
三、按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性质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也是我国常用的企业分类方法。而且,我国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是按这一分类来设置管理机构的。按这种分类方法分成的主要企业类型有:
1.工业企业——它是从事工业品生产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工业产品和工业性服务。
2.农业企业——它是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的企业,为社会提供农副产品。
3.商业企业——它是从事生活资料流通和流通服务的企业。
4.物资企业——它是从事工业品生产资料流通或流通服务的企业。
5.交通运输企业——它是为社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
6.金融企业——它是专门经营货币或信用业务的企业。
除上述主要类型外,还有邮电、旅游企业等。上述企业中的商业企业和物资企业统称为商品流通企业,简称流通企业。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分开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消费方面虽有各自的特点,因而组织流通的活动也会有所不同,但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它们都是商品,没有本质的区别。
企业类型和经济性质
一、企业类型的概念和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主要是指公司的类型,是按照股东的责任范围对公司进行分类。我国《公司法》将公司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包含国有独资公司。
此外,我国法律也规定了非企业法人性质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经济性质是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是由企业的投资主体自身的隶属关系决定的。我国目前拥有下列几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多种经济成分联营的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投资各方的责任范围和资本构成分为三类,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包括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采取有限责
任公司的形式。企业性质分类
二、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公司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股东一旦向公司缴清认缴的出资就不再向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承担其他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形式。
2.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的发起人设立,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缴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三、非公司企业的经济性质
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国家或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投资设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企业。
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众集体或集体性质的法人出资设立,企业的全部财产归集体所有的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由公民个人出资设立,雇佣一定数量的职工,企业的全部资产归公民个人所有的企业。
4.联营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多种经济成分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归全体出资者所有的企业。联营企业可以由几个全民所有制企业组成,可以由几个集体、私营企业组成,也可以由全民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
5.股份合作企业。我国目前也存在一定数量的股份合作企业。这是一种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先后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的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和外国的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境内的中国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设立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目的,一般是为了完成某个经营项目,为此,由合作双方订立契约。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独立企业法人性质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只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权和使用权,登记实践中,这类企业一般是由中方投资者提供土地、劳动力、项目、原材料及现有厂房、设备,外方投资者一般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作为投资。
3.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一家或多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由外商投资者经营,企业的利润和投资风险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外商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另外,国务院于1980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将外国企业常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管辖范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联络活动的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须接受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国家中央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司法、航空、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目前,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约有3万多家。
合伙企业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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