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性质分类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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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屋产别分类 | |
国有房产 | 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
直管房产 | 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
自管房产 | 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
军队 房 产 |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
集体所有房产 | 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
私有(自有)房产 |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 |
联营企业房产 |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
股份制企业房产 | 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
港、澳、台投资房产 | 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
涉外房产 | 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
其他房产 | 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
期 房 | 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
有限产权房 | 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
按房屋用途分类 | |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 |
住宅 |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
成套住宅 | 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
非成套住宅 | 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
集体宿舍 | 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
跃层住宅 |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
公用设施用房 | 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
商业用房 | 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
经营用房 | 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
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 |
房屋层数 | 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
地下室 |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
半地下室 |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
假 层 | 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
企业性质分类 阁楼(暗楼) | 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
低层住宅 |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
多层住宅 |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
中高层住宅 |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
高层住宅 |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
塔式高层住宅 |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
单元式高层住宅 |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
通廊式高层住宅 |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宅的高层住宅。 |
跃层住宅 |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
房屋面积术语 | |
(住宅)房屋使用面积 | 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面水平投影线计算。 |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
成套住宅建筑面积 |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筑面积总和。 |
危险房屋建筑面积 | 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 |
房屋减少建筑面积 | 指报告期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 |
房屋的产权面积 | 房屋的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
房屋预测面积 | 预测面积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预售销售证的合法销售项目)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
房屋实测面积 | 实测面积是指商品房竣工验收后,工程规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房屋测绘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之规定对楼宇进行的实地勘测、绘图、计算而得出的面积。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
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 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 | 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1)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2)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3)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4)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
套内墙体面积 | 套内墙体面积是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 |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其中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
商品房的销售面积 | 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听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共有建筑面积 (公有建筑面积) | 共有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 整幢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建筑物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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