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政策适用范围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的在职人员(为单位正式员工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二、政策条件
  (一)在京一方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人员、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及所属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现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八年且年满30岁并分居满2年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并分居满两年的人员。
  (二)在京一方达到《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有关条件的,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或年满28岁。
  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长复核—人事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
  四、审批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迁)人员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按两类形式办理:京外一方系社会在职人员(含现暂无工作单位,但档
案在政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和职业中介机构存放,涉及工作关系转接、工龄计算和社会保险接续的流动人员)的,按“工作调动”办理;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或城镇无业人员(系指在原籍从未正式参加工作,不涉及工作关系转移、工龄计算和保险接续事宜的人员)的,按“迁户”办理。
  (一)需审核材料
  1、在京一方
  (1)常住户口卡、岗位类别(干部或工勤岗位)和职工关系证明(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等视情况任选其一);
  (2)符合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相关材料,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聘任文件、职务任命文件、获奖证书等。
  2、京外一方
  (1)常住户口卡(含首页和本人页,若为单位集体户,不能提供首页的,可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2)身份证明。按社会在职人员,城镇无业人员、农业人口三类甄别。属于社会在职人员的,应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如工作关系已经转移到京,请审核京外单位开出的工作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城镇无业人员应提供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农业人口以户口本上标注性质确定,勿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3、随迁子女
  系独生子女的,应审核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常住户口卡(随迁子女户口应与调动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还须审核《二胎准生证》。如涉及再婚情况,应审核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
  (二)审核要点
  1、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2、审核相关人员是否具备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3)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京外一方为社会在职人员,按工作调动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进出京最新规定
  2、京外一方系农业人口和城镇无业人员,按迁户办理的情况。
  (1)《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X X X同志户口迁京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拟调(迁)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在京一方职工关系和岗位类别证明复印件(二份);
  (5)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6)在京一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如符合多项条件,请选择其中一项作为申报条件并以此报送材料);
  (7)京外一方相关证明材料。系农业人口的,已户口卡上标注的户口性质为准,不在另附材料;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8)在京一方和拟调(迁)入人员的常住户口材料(含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二份);
  (9)随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在校证明或待业证明。非独生子女的,需附二胎准生证。涉及再婚人员子女随迁的,应附子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要求
  1、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批材料申报,应严格按照人员类别和办理形式进行。
  2、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京内方现任职务、职称;二是简要介绍拟调人及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三是说明在京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情况。
  3、报送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4、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