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市股票交易规则
1.1为促使合法的交易行为,规范证券市场的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京市证券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进出京最新规定 1.2规则:
(1)适用于京市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及入市公司(以下简称“入市证券”)按照本规则举行股票交易的活动;
(2)适用于由投资者与京市主办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之间发生的股票交易;
(3)无论发生何种股票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则。
二、交易活动
2.1 会员按照规则要求开展股票交易活动,无需经过受理程序,但须符合《京市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1)会员接受投资者指令,进行股票买卖;
(2)会员根据投资者要求,发行和购买新发行股票;
(3)会员接受投资者指令,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4)会员接受投资者指令,进行除新发行股票外的其他股票交易活动。
2.2 会员对于交易活动的实施应当符合当时市场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京市管理规定以及本规则的规定。
三、交易协议
3.1资者与会员之间发生的股票交易,应当签订书面交易协议,以明确交易内容及有关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交易程序,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参与者的名称、等;
(2)交易标的物及交易价格;
(3)交易时间、交割时间及支付方式等;
(4)双方在交易结束后的责任、权利及义务;
(5)纠纷解决方式。
3.2 会员与投资者可以依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用电子交易的方式签订交易协议。
四、交易程序
4.1资者提出交易订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咨询服务中心或直接向会员提出股票交易订单,订单必须按照京市规定的格式,明确交易标的物、价格等内容,并向会员提供有效的交易指令。
4.2 会员认可及执行交易
会员收到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后,应当对订单中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满足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恰当的履行认可及执行交易的义务。
4.3资者签署交易协议
在订单被会员认可并执行后,投资者和会员应当签订书面或电子交易协议,以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
4.4 交割及支付
投资者和会员签订交易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交割时间,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完成交割及支付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5.1果会员未按约定的规定履行其在交易协议中确定的义务,会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
(1)赔偿投资者经济损失;
(2)补充投资者损失;
(3)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5.2投资者未按约定的规定履行其在交易协议中确定的义务,投资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
(1)赔偿会员经济损失;
(2)补充会员损失;
(3)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六、审批办法
6.1 京市应当对本规则所确定的交易程序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6.2 会员可以向京市提出关于交易活动的申请,申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活动的辅助措施;
(2)交易活动的内容及交易程序的完善和修改;
(3)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的事项。
6.3 京市应当及时、积极地审核会员的申请,并向会员发出审核结果的通知或函件。
七、财务报告
7.1 会员应当遵守京市《关于会员机构及自营中心股票交易财务报告形式和要求的通知》(京证处通[2013]1102号)有关规定,在每个财政年度末,按照京市规定的时间及形式,报送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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