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
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〇一〇年九月
引 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查管理,保障立项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效能,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对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国家和北京市地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分类整理、归纳和提炼,形成《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2010版),指导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
由于篇幅所限,《北京市电子政务项目申报与审查规范纲要》(2010版)涉及标准规范的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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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目的
为促进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人员对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深入理解,在《北京市电子政务相关文件资料汇编》(2009版)基础上补充涉及项目申报和审查的标准规范,并对标准规范中的重点要求进行摘要和提炼,形成本文,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质量和审查工作效率。
1。2适用范围
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指可使用政府投资建设信息系统支撑本部门和主管行业相关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在申请政府投资进行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时编写项目技术方案和项目预算.
1.3总体要求
按照《北京市市级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信息办发〔2007〕5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信息办发〔2004〕39号)要求,信息化项目申报及审查工作重点为:
1)全面分析项目所涉及范围内信息化现状和项目背景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应经过充分论证;
2)充分梳理业务流程,深入分析项目的各项需求,项目业务目标和技术目标应合理可行;
3)技术方案完整、合理,申报各项软硬件设备配置依据充分、预算合理;
4)在购置软硬件设备时,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第二章 门户与渠道
2.1政府网站
进出京最新规定申报单位建设、运行在互联网上的各类网站,是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2。1.1网站建设原则
原则上,属于政府部门的申报单位(包括二级局)只能有一个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局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以有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处级(含)以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能有独立建设和运维管理的网站,应由上级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管理。不允许单独建设网站的部门,可以由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代为统一建设。建设方式如下:1)在符合条件的上级部门网站的基础上扩充相关频道;2)部门内可在同一套基础平台(包括:基础设施、技术架构)上建设多个独立服务职能的网站。以此达到集约化建设的目的.鼓励在全市统一基础平台上建设部门网站。
2.1.2建设管理
网站在网上政府信息公开、在线服务内容、公众参与、网站设计、网站技术、网站安全等方面,应按照《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规范》(DB11/T 221—2008)执行.
网站域名统一按照bjxxx。gov。cn格式进行命名。
网站建设中使用的资源,如内容发布管理系统、WAP网站建设、视频直播及在线访谈系统、在线调查系统、流量分析服务、健康诊断服务、数字地图服务、图片库系统等尽量使用首都之窗运行中心提供.详细内容请见《首都之窗可以提供共享的平台及组件清单》。
2.2部门内部门户
申报单位可以内部网站、OA系统等形式实现内部门户。
申报单位建设内部门户时,应全面梳理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把所有应用业务系统接入到部门内部门户。如果业务应用系统为跨部门应用时,其它委办局可通过公务员门户或部门内部门户访问业务应用系统。
申请建设或升级改造内部门户时,应充分利用市公务员门户提供的功能和服务,如短信平台、网络传真、在线培训、电子期刊等资源和功能服务,不允许单独建设.具体服务见《市公务员门户提供服务清单》
2.3呼叫中心
申报单位确有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城市运行管理等业务时,可建设呼叫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