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贤,邹金林与王功花,杨帝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陕09民终13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桥花马娟李颖
【审理法官】王桥花马娟李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淑贤;邹金林;杨帝锐;王功花
【当事人】王淑贤邹金林杨帝锐王功花
【当事人-个人】王淑贤邹金林杨帝锐王功花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淑贤;邹金林
【被告】杨帝锐;王功花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淑贤、邹金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02:36:10
王淑贤,邹金林与王功花,杨帝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9民终1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淑贤。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金林,(系王淑贤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帝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功花,(系杨帝锐之妻)。
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因与被上诉人杨帝锐、王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
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902民初3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
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王祖贤私生女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
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淑贤、邹金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王淑贤、邹金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桥花
审判员马娟
审判员李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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