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与杨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京04民终1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杨颖
【当事人】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杨颖
【当事人-个人】杨颖
【当事人-公司】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郝蕾新恋情疑曝光张丽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孙晓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孙晓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尹嵩琦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丽孙晓尹嵩琦
【代理律所】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杨颖
【本院观点】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反证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侮辱、诽谤他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发表的案涉文章内容与被
上诉人个人经历具有高度重合性,根据上诉人文中描述的人物特征,网友能够将文中人物与被上诉人进行对应,案涉文章的评论区中多名网友也直接以被上诉人的别称称呼文中人物。按照一般理性人的判断标准,足以认定上诉人在案涉文章中描述的人物系指向本案被上诉人。上诉人不能对案涉文章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内容进行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文章主人公并非杨颖,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文章内容直接指向杨颖并无不当。侵犯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一审已查明案涉文章中使用了“野鸡"、“宝宝就更骚了"等词汇,叙述了“靠换头续命"、“榨干P友走上贵圈顶端"、“假脸宝宝"、“活动的筹码自然就是自己的身体"、“很快对父子俩展开了攻势"、“没少跟一些内地大佬做头发"、“宝宝……暗地里没少给军军发大尺度聊骚短信"等内容,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以上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内容具有明显的侮辱、诽谤性质,主观过错明显,属于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一审认定上诉人侵权并无不当。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嗨克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侵权行为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不过高。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负
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1:45: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杨颖提交的百度百科、相关媒体报道及网友问答网页截图可知,杨颖系知名演员,英文名Angelababy,祖父德国人。1989年出生于上海,中学时随父母移居香港。2003年以模特身份出道,后在香港开始崭露头角。2009年10月,出演古装贺岁喜剧片《花田囍事2010》。“天使宝贝"、“大宝贝"、“宝贝"等为部分网友对杨颖的别称。嗨克公司于2019年6月23日在其运营的“吃瓜情报局"(号:×××)发布了涉案文章《野鸡or正牌?靠换头续命的她榨干P友走上贵圈顶端》。截至2019年7月18日证据保全时,涉案文章阅读量2.3万,获得“在看"53个。 涉案文章中被诉侵犯杨颖名誉权的内容包括“野鸡or正牌?靠换头续命的她榨干P友走上贵圈顶端"、“假脸宝宝"、“不择任何手段往上爬"、“被送去岛国进行‘缝补精修’"、“甚至连自己被(宝宝)绿都能忍受"、“宝宝在日本微调"、“混血精修过的宝宝"、“活动的筹码自然就是自己的身体"、“宝宝很快就对该片的导演和编剧父子俩展开了攻势……在成功地攻略了俩父子后"、“她在剧组对太子爷格外的主动……于是一来二去就做了头发"、“要知道像宝宝这样的平模,基本就是明码标价的外围,
一般的富豪根本就不会碰……竟然跟这样的女人搞在一起"、“没少跟一些内地大佬做头发"、“宝宝开始做妖了,暗地里没少给军军发大尺度聊骚短信"、“宝宝就更骚了,明明是自己绿了军军还甩了军军,结果直接装可怜说是优优抢走了军军,这一盆脏水于是泼的相当熟练了"、“还顺带睡服了高大哥背后的大佬"共15处。涉案文章下的评论内容包括:“宝宝:换脸大宝贝"、“天使宝贝"、“宝宝:天使北鼻"等。 一审另查明,杨颖于2019年8月20日与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协议中委派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嵩琦为杨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并约定律师费3万元;同时杨颖提交了北京增值税发票一张,发票服务名称为“*法律咨询*律师费",价税合计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他人名誉。该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涉案文章内容是否直指杨颖。根据在案证据,涉案文章主人公宝宝的经历大致总结如下:宝宝原为内地人,系混血。中学时代随父母前往香港,从事模特工作。后向娱乐圈发展,并出演一部贺岁喜剧;最终在大陆娱乐圈立足。上述内容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杨颖个人经历具有高度重合性;且在涉案文章的评论中,多名网友将主人公宝宝称之为“天使宝贝"、“天使北鼻"等,而上述称谓为网络上对杨颖的别称。据此,一审法院足堪认定涉案文章中的主人公宝宝确系直指杨颖。嗨克公司辩称,涉案文章
系虚构故事,且文中从未出现杨颖或Angelababy字眼,也未附其身份信息或肖像照片,两者之间不具有唯一性、确定性。但嗨克公司并未对上述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内容进行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所指为非特定人物的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二、涉案文章是否侵犯杨颖的名誉权。涉案文章利用“野鸡"、“这样的女人"、“宝宝就更骚了"等词汇对杨颖进行描述,构成对杨颖的语言侮辱;“靠换头续命"、“榨干P友走上贵圈顶端"、“假脸宝宝"“活动的筹码自然就是自己的身体"、“很快对父子俩展开了攻势"、“没少跟一些内地大佬做头发"、“宝宝……暗地里没少给军军发大尺度聊骚短信"等内容构成对杨颖的诽谤。嗨克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其上述行为存在主观过错。上述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阅读量2.3万,传播较广,足以降低杨颖的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嗨克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杨颖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三、嗨克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杨颖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嗨克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鉴于嗨克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关损害杨颖名誉的侮辱
、诽谤言论,势必给杨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文字的内容描述、嗨克公司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嗨克公司在前述责任比例范围内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杨颖为本次维权聘请了律师,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元。超过此部分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如下:一、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在“吃瓜情报局"(号:×××)上显著位置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向杨颖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一审法院将依据杨颖的申请在《人民法院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二、苏州嗨克传媒有限公司赔偿杨颖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及维权合理开支15000元;三、驳回杨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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