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贺孝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郝蕾新恋情疑曝光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辽08民终75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段建勇朱隆升杨名环 
【审理法官】段建勇朱隆升杨名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贺孝峰 
【当事人】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贺孝峰 
【当事人-个人】贺孝峰 
【当事人-公司】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贺孝峰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权责关键词】欺诈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上诉人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在与被上诉人贺孝峰签订《虹溪谷花园》房屋订购协议书时违背上述诚信原则,在缺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提下告知贺孝峰案涉小区“五证齐全”并在《虹溪谷花园》房屋订购协议书中明确备注。后贺孝峰因案涉小区暂无房屋预售许可证未及时接到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上诉人对此有失诚信。因双方当事人至今未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一审法院据上述事实判决上诉人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贺孝峰已支付的3万元购房款项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上诉人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5: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8日,贺孝峰与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房屋订购协议书》贺孝峰为乙方,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协议书约定: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坐落于盖州市《虹溪谷花园》商品房26楼3单元204室,建筑面积约为59.39平方米。二、双方确认该房屋的成交单价4412元/平方米,成交总价262058元。三、乙方支付方式为:刷卡。四、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同时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万元的购房定金,作为双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乙方支付的购房定金自动转为房款。五、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3日携带本定购协议书、产权人身份证、定金相关手续及签约时应付房款72058元至售楼中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此外,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它有关事项。同日,双方签订了《购房优惠服务说明书》,该说明书约定,贺孝峰交2万元活动费总房款立减4万元。2020年9月8日,贺孝峰通过POS机向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万
元。另查,贺孝峰与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贺孝峰起诉要求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贺孝峰与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  房屋订购协议书》,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其向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1万元应认定为担保购买该房屋的定金。该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3日携带本定购协议书、产权人身份证、定金相关手续及签约时应付房款72058元至售楼中心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庭审中,贺孝峰称未收到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但结合该条款,双方并未约定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该通知的具体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贺孝峰与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因约定不明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贺孝峰要求盖州市思
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贺孝峰与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购房优惠服务说明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支付的2万元是具有优惠性质抵顶购房款的预付款,依法不属于定金,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故贺孝峰要求双倍返还优惠款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贺孝峰与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签订《  房屋订购协议书》后,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贺孝峰要求解除《  房屋订购协议书》、《购房优惠服务说明书》本院予以支持,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应返还贺孝峰已经支付的款项3万元。综上所述,对贺孝峰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贺孝峰3万元;二、驳回原告贺孝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0元,由原告贺孝峰负担6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二、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
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8日购买了上诉人开发的虹溪谷花园二期商品房一套,双方签订了《虹溪谷花园房屋订购协议书》及《购房优惠服务说明书》,被上诉人交付定金1万元,支付房款2万元享受抵顶4万元房款的优惠活动。认购协议签订五日后,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欺诈为名提出退房,并要求上诉人双倍返还购房款。在遭到上诉人拒绝后,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其请求是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6万元。其诉讼理由是所购买的房屋五证不全,构成欺诈行为。原审经开庭审理后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3万元。对此判决上诉人认为存在如下错误:一、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只是主张双倍返还购房款,而返还的成就条件必须是上诉人构成欺诈。原庭审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开发销售的“五证”原件,充分证明上诉人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原主审法官见本案不存在欺诈事实后,曾提示被上诉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坚定回答不变更。根据民事法律规定的不诉不理原则,原审法院应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然而原审法院作出超范围审理且没有对应请求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已查明上诉人不存在销售欺诈行为,即表示上诉人在出售给被上诉人房屋时并不存在过错,双方应继续履行签订的订购协议。如果被上诉人拒不履行订购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按照订购协议书第七条约定,被上诉人所支付的全部定金不予退还。原审判决未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作出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返还3万元的认
定依法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