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2777号 
【审理程序】赵英俊个人资料简介二审 
【审理法官】王时钰朱晓英乔雪梅 
【审理法官】王时钰朱晓英乔雪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周一石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周一石 
【当事人-个人】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周一石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被告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周一石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事案件,应适用民事相关法律规定审理。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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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事案件,应适用民事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撤销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部分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对生命权遭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规定。上诉人的主张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27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16:1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7日18时15分,被告周一石驾驶辽A×××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家窝堡路段),与同方向杨俊英骑的自行车首尾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俊英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一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俊英无事故责任。原告赵华俊系死者杨俊英生前配偶,赵华俊与杨俊英育有四子:杨海成、杨海东、杨海泉、杨海燕,杨海泉与张亚辉于2011年2月23日经新民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案号:[2011]新民民三初字20号),杨海泉与张亚辉育有一子杨春龙,杨春龙于2019年9月6日去世。杨春龙未婚无子。杨俊英父母已先于杨俊英去世。四原告系死者法定继承人。故四原告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抢救费400元、死亡赔偿金237608元、丧葬费34546.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373054.5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审查,该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周一石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俊英无事故责任,故周一石应承担全部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中的周一石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
含不计免赔,故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中应替代被告周一石承担相应保险理赔责任。四原告系死者杨俊英法定继承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该院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做如下确认:1、抢救费按医院票据计算为400元;2、死亡赔偿金计算期限为8年,每年标准为29701元,总额237608元;3、丧葬费确认34546.5元;4、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杨俊英一人死亡,结合死者杨俊英年龄及配偶、子女情况,精神抚慰金酌定95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抢救费4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死亡赔偿金237608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丧葬费34546.5元;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赵华俊、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精神抚慰金95000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27元,减半收取1182.64元,由被告周一石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部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酌定精神抚慰金95000元,本起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原审被告触犯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尽管本案为民事案件,但本案是刑事案件引起的,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赵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民终127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
     负责人:王姝。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天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海燕。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
     原审被告:周一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华俊、
杨海成、杨海东、杨海燕、原审被告周一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20)辽018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精神抚慰金部分,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酌定精神抚慰金95000元,本起交通事故中一人死亡,原审被告触犯刑事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不支持精神抚慰金,尽管本案为民事案件,但本案是刑事案件引起的,不应支持被上诉人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