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56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
【审理法官】宋宁任江彭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
【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
【当事人-个人】王艳春
【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河
【代理律所】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被告】王艳春
【本院观点】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55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564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某某。
法定代理人:孙宏晨,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医大口腔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17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聪(主审)、任江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医大口腔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上王艳春承担。事实与理由:该起医疗纠纷经两次鉴定,均不构成医疗事故,医大口腔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应承担鉴定费。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艳春辩称:医大口腔医院在对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该对其进行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wangyan原告诉称 王艳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定被告赔偿原告:1、2012年6月1日-2012年6月19日每日两次点滴150×19=2850元。6月1日彩超约150元。6月6日彩超约150元,CT约350元。6月13日彩超约150元。2、6月19日-7月4日住院费用29434元,期间在医大一院做免疫组化费用约4000元。3、2012年8月13日-2012年9月14日在盛京医院放疗费用10181元。4、2013年7月16日-2016年1月8日在盛京医院复查费用21102元。期间在2013年8月28日-2013年9月6日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费用20000元。5、上述期间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营养护理费约5万元。6、起诉之后沈阳市医学会、辽宁省医学会鉴定费各3500元,共计7000元。7、精神伤害损失费50000元。8、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发现口腔不适,在2012年6月1日出于对被告医院就诊,按照医生要求拍片检查,医生作出炎××变的诊断,建议原告门诊服消炎药、抗生素。口服抗生素后不见好转,于2012年6月6日、6月7日再次就诊,再次拍CT又作出炎××变的诊断,并要原告加量输液抗生素。2012年6月13日原告不见好转又来就诊,当时按医生要求作了穿刺,穿刺结果不见脓液,感觉不是炎症考虑其他病变,当时医生应该对原告收院作进一
步检查,可是在明知不是炎症仍然让原告继续抗炎,隐瞒病情、故意不让原告住院。原告继续按医生要求抗炎,仍然不见好转并且病体越来越大。后经其他医生建议19日到陆军总院就诊,当时陆总医生明确告知原告为肿瘤,并且在没有进一步检查就告知可能是癌症,当即接收原告住院,并与医生讨论如何医治。陆总医生建议原告回被告医院手术(当时医大口腔的手术技术比较先进)。当天下午原告回到被告医院就诊入院,经过15天手术,于2012年7月4日出院。后由于术后放疗复发在2013年8月28日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入院。于同年9月6日出院,目前原告仍然接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2017年7月26日,沈阳医学会做出沈阳医鉴【2017】02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案争议医疗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不服,2018年8月29日,辽宁省医学会做出辽医会医鉴字【2018】4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内容为:诊治概要:王艳春于2012年6月1日以“右颊部包块发现4天”为主诉就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查体:右颊黏膜下可触及约2×1cm大小肿物,质硬,活动差。彩超提示:右面颊部高低混合性回声,考虑炎××变可能性大。诊断:右颊部肿物。建议口服抗生素一周,观察。6月7日患者就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颌面部CT平扫+增强检查结论:下颌体右旁占位××变,良性可能大。当日门诊记录记载:右面颊部包块生长快,伴触痛,口
服抗炎药未见好转。检查:右颊包块3×3cm大小,质地软硬不均。血常规:白细胞不高,血红蛋白稍低。仍不除外炎症。处置:抗炎一周:头孢类、奥硝唑。6月13日患者再次就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超声描述:右面颊部可见非均匀液性暗区,范围约60×40×27mm。当日门诊记录记载右面部(上唇)肿胀明显。查体:右颊及上唇肿胀,颊黏膜红肿,表面破溃。处置:1、建议穿刺后若有脓,可切开引流;2、此病人有贫血史;3、继续抗炎(静点);4、病情变化随诊;5、口内切口。2012年6月19日原沈阳陆军总医院门诊记录:主诉:右颊部肿物20余天;检查:右面颊部包块,表皮正常,压痛,口内黏膜呈莱花样增生,区域未触及肿大淋巴结;诊:右颊黏膜肿瘤。当日患者以“右面部持续性肿胀,渐进性增大半月余”为主诉入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专科检查:口外情况:面型不对称,右侧颜面部明显肿胀,皮肤红,皮纹消失,皮温正常;口内情况:开口度中度受限,开口型异常,右颊黏膜6.0×4.×3.0cm包块质地中等,表面光滑,活动度欠佳,触压痛(+),边界清楚,体位移动实验不明显。初步诊断:右颊黏膜肿物。诊疗计划:完善术前查体,排除手术和全麻禁忌,择日手术。6月20日局麻下行“右颊黏膜取病理术”。6月26日中国医科大学口腔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单:病理诊断:软组织肉瘤,建议免疫组化分类。6月27日全麻下行右颊部恶性肿瘤扩大切除,右颈SND(I、Ⅱ、Ⅲ区),左ALT游离皮瓣移植修复术手术记录记载:“沿右颊部肿物外1.0cm扩大切除病灶,后
方达咬肌前缘,上达眶下神经孔水平,下达颏孔水平,右上唇及右口角切除,寻腮腺导管并结扎。缺损范围9.0×6.0cm大小”。给予抗感染等。7月4日患者出院。7月10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病理会诊报告:病理诊断:(唇颊部)恶性肿瘤,结合免疫组化符合腺泡状软组织肉瘤。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