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54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欲晓李盛刚唐松
【审理法官】张欲晓李盛刚唐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王泽模;王雪梅;王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喻乾勇
【当事人】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王泽模王雪梅王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喻乾勇
【当事人-个人】王泽模王雪梅王艳喻乾勇
【当事人-公司】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任锋
【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被告】王泽模;王雪梅;王艳;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喻乾勇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部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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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北部公交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范开倒地原因无法查明,且北部公交公司在审理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范开的故意行为导致,因此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虽然经司法鉴定认为范开的死亡原因系在自身HIV感染,
右肺下叶腺癌的疾病基础上,车辆伤后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祸伤与范开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受害人的体质特殊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个人体质特殊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因此北部公交公司认为范开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一审判决责任承担比例不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北部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90元,由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3: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5日11时15分许,喻乾勇驾驶渝B×××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在重庆市北碚区公交车车站起步往北碚区碚峡路口方向行驶,遇行人范开从人行道上倒地至车行道边缘,渝B×××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压范开,造成范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地、地点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之规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支队现场勘查及事后的调查,范开倒地原因无法查清。范开受伤后,先后被送往重庆长城医院住院,诊断为足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住院2天后于2019年9月27日出院;于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2日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共计住院26天,上述两次产生医疗费119982.62元、护理费2190元(按120元/天支付2天,按150元/天支付13天),由北部公交公司垫付;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11日在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以右下肢截肢术后继续住院,共计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20603.73元;于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在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以肺恶性肿瘤住院,共计住院49天,花费医疗费66605.71元。2020年2月1日,范开死亡。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巡警支队于2020年2月4日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范开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4月13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范开的死亡原因系在自身HIV感染,右肺下叶腺癌的疾病基础上,车祸伤后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范开倒地原因无法查明,且北部公交公司在审理中举示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范开的故意行为导致,因此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并无不当。虽然经司法鉴定认为范开的死亡原因系在自身HIV感染,右肺下叶腺癌的疾病基础上,车辆伤后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祸伤与范开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受害人的体质特殊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不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个人体质特殊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因此北部公交公司认为范开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一审判决责任承担比例不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范开倒地原因无法查清,喻乾勇驾驶公交车在正常起步行驶过程中,范开从人行道上倒地至车行道边缘,客车右后轮碾压
范开,造成范开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喻乾勇的驾驶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喻乾勇虽无过错,但并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称系范开的故意行为导致本次事故发生举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关于范开死亡,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范开的死亡原因系在自身HIV感染,右肺下叶腺癌的疾病基础上,车辆伤后多器官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车祸伤与范开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双方对事故发生均无过错,故承担同等责任,喻乾勇系北部公交公司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系职务行为,故对行人范开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重庆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wangyan北部公交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9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范开的故意行为导致了本次事故发生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2.一审判决没有认定范开死亡主要系因其自身疾病导致,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交通事故的损失由范开故意碰撞公交车造成,上诉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安诚财保黔江中心支公司辩称,我们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次事故未构成侵权行为,且是死
者范开的故意行为造成事故发生。根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不应当进行赔偿,且上诉费和一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综上所述,北部公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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