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潇与刘军工、董叔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6
【案件字号】(2019)苏07民终44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安述峰王霞任李艳
【审理法官】安述峰王霞任李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董潇;刘军工;董叔龙;董礼志;张秀荣;王艳;徐霞
【当事人】董潇刘军工董叔龙董礼志张秀荣王艳徐霞
【当事人-个人】董潇刘军工董叔龙董礼志张秀荣王艳徐霞
【代理律师/律所】段培龙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苏仕伟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段培龙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苏仕伟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段培龙苏仕伟
【代理律所】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董潇
【被告】刘军工;董叔龙;董礼志;张秀荣;王艳;徐霞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查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40元(董潇已预交),由上诉人董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9:02:00
董潇与刘军工、董叔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7民终44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潇。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培龙,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被告):董叔龙。wangyan
原审被告:董礼志。
原审被告:张秀荣。
原审被告:王艳。
原审被告:徐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某1被上诉人刘军工及原审被告董叔龙、董礼志、张秀荣、王艳、徐霞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1923号民事
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董某2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查明事实,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将上诉人追加为被告并查封房产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向董叔龙出借钱款,由董礼志作为自然人独资的连云港雅园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张秀荣、王艳提供担保保证,上诉人为受董礼志聘用的雅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雅园公司股东申请注销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组,上诉人和徐霞被聘为清算组成员,在依法履行职务过裎中发现,涉案公司名下并无登记资产,公司并无财务凭证和账册,无法发现该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对外享有的债权,客观上清算不能,因此对该公司所有债权人并无通知申报债权的必要,所以并未向任何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经报请该公司股东同意,终结了清算程序,即该公司并未清算。经过法定媒体公告后,依法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雅园公司属于民营企业,自然人独资,并无财务账册中记载被上诉人对该公司享有债权,作为清算组成员,并不能仅凭被上诉人传递的信息认定被上诉人为该公司债权人。
更何况该公司与被申请人仅是担保之债,而非直接的借贷之债。第三、该公司股东在成立清算组时也并未向清算组提供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决议等任何债权债务凭证。第四、被上诉人享有的涉案债权并非因未及时申报而未获清债。也就是说,被上诉人的涉案债权,并非未接到清算组书面通知而影响了其在清算过程中申报债权进而在该公司财产清偿他债权已无余额,导致被上诉人向该公司追偿不能。第五、被上诉人涉案债权也并非债务主体单一之债,而是有若干连带责任主体的复合之债,其并未因该公司注销而索债不能造成实质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清算组成员承担的责任是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因未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损失。
一审判决的错误在于:第一,涉案公司并未清算,并不存在被上诉人因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而使其债权未获清偿的事实。第二,即便上诉人未通知被上诉人申报债权,并不能就此确定被上诉人产生了实质损失。第三,除了被注销的公司外,尚有若干个债务人,且每个债务人并非无资产偿还债务。第四,若干债务人始终表示愿意还款,仅仅是还款时间未能满足被上诉人的要求。第五,凭空想象出上诉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供“不实的清算报告”。第六,涉案公司无账册和财务凭证反映资产、债权、债务状况,清算组另一成员也是知晓的客观事实,并不存在将涉案被上诉人的债权再告知另一清算人的必要,更何谈实质清算?第七,毫
无根据地认定上诉人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第八,被上诉人未能获偿之损失何在?鉴于涉案公司根本就没有清算,任何债权人都没有通知,并非通知了其他债权人而仅未通知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未获清偿与上诉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无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与上诉人同为涉案公司清算组成员的徐霞因为对涉案债务并不知情,因此没有过错,判决不支持被上诉人请求徐霞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从一审法院这一认定和判决看,也完全能够说明涉案公司并无账册或者涉案财务凭证反映对外存在真实债权债务,清算组如何通知?再说,公司清算,履行通知义务应该是清算组,而并非清算组某个成员。如果因为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导致债权人未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造成了损失,应该是清算组全体成员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不应是某个知情的个人承担责任。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在本案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清算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而非借贷之债或者担保之债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引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上诉人连带偿还涉案借贷债务,是明显故意对该司法解释的曲解。混淆了借贷债务的清偿责任和公司清算过程中清算人过错而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两个不同概念。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