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秀芬、刘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2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67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静刘睿郭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方秀芬;刘方;闫超
【当事人】方秀芬刘方闫超
【当事人-个人】方秀芬刘方闫超
【代理律师/律所】崔俊喜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王蓓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俊喜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王蓓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俊喜王蓓
【代理律所】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方秀芬
【被告】刘方;闫超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秀芬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方秀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方秀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2:08:21
方秀芬、刘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67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秀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喜,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秀芬因与被上诉人刘方、闫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3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秀芬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秀芬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方秀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方秀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常静
范文芳李铭顺审判员 刘睿
审判员 郭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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