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峰、王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23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贾虹刘明军邢秀杰 
【审理法官】贾虹刘明军邢秀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孟祥峰;王秀香;王速纲 
【当事人】孟祥峰王秀香王速纲 
【当事人-个人】孟祥峰王秀香王速纲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孟祥峰 
【被告】王秀香;王速纲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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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在未向王速纲邮寄送达或者直接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的情形下于2019年7月22日向王速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另一审法院在既未向王速纲、王秀香邮寄送达或者直接送达一审民事判决的情形下,于2019年10月15日向王速纲、王秀香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本案中,一审法院未穷尽送达方式,直接向王速纲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与辩论的权利。另一审法院直接向被上诉人王速纲、王秀香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一审判决书。加之上诉人孟祥峰亦主张一审程
序违法,未提前三日通知开庭事宜,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范文芳李铭顺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孟祥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20:36: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12日,王速纲向孟祥峰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孟祥峰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王速纲09.12.12."该欠条有王速纲签字按手印。孟祥峰称,孟祥峰与王速纲系朋友关系,王速纲与王秀香是夫妻关系,王速纲因其生活困难需要资金周转,向孟祥峰借款。因孟祥峰与王速纲是朋友,所以认识了王秀香,王速纲、王秀香都曾给孟祥峰打电话借钱,两万元借款以现金形式交给王速纲,并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到期后孟祥峰多次催要,王速纲、王秀香至今未能偿还。以上事实有孟祥峰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孟祥峰主张借款20000元,有王速纲出具的欠条为证,孟祥峰与王速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孟祥峰要求王速纲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速纲出具的欠条中并未显示其与孟祥峰约定了还款时间以及利息,故对孟祥峰主张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为宜。因孟祥峰未提供王速纲与王秀香夫妻关系的证明,也无法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孟祥峰要求王秀香共同偿还欠款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速纲、王秀香经一审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答辩等诉讼权利。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速纲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孟祥峰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孟祥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王速纲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孟祥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秀香不承担偿还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速纲于2009年12月12日向孟祥峰借款两万元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对此王秀香知情。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提供王速纲和王秀香的夫妻关系证明,因该证明涉及被上诉人隐私,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一审庭审时申请法院调取,而一审法院应当依调取或依申请调取而未调取,后果不应有上诉人承担。二、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5月28日起支付利息的时间错误。利息支付应当按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起诉日起算,一审法院受理时间2019年1月17日,故利息支付时间应是2019年1月17日。三、一审判决不能确定被上诉人身份,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中均未写王速纲和王秀香身份证号,该判决书无法确定被上诉人身份。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给予上诉人充足的时间作准备,仓促开庭和出判,导致未调取被上诉人婚姻档案材料。    另上诉人孟祥峰述称,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上午9时25分电话通知其当天上午10点半前赶到法院开庭,
未提前三日通知,程序违法。 
孟祥峰、王秀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民终23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祥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速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祥峰因与被上诉人王秀香、王速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6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孟祥峰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王秀香不承担偿还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速纲于2009年12月12日向孟祥峰借款两万元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对此王秀香知情。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提供王速纲和王秀香的夫妻关系证明,因该证明涉及被上诉人隐私,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一审庭审时申请法院调取,而一审法院应当依调取或依申请调取而未调取,后果不应有上诉人承担。二、一审判决认定2019年5月28日起支付利息的时间错误。利息支付应当按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起诉日起算,一审法院受理时间2019年1月17日,故利息支付时间应是2019年1月17日。三、一审判决不能确定被上诉人身份,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中均未写王速纲和王秀香身份证号,该判决书无法确定被上诉人身份。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法院未给予上诉人充足的时间作准备,仓促开庭和出判,导致未调取被上诉人婚姻档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