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良与卜丽平、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9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 
【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宏良;卜丽平;刘凤珍 
【当事人】李宏良卜丽平刘凤珍 
【当事人-个人】李宏良卜丽平刘凤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宏良 
【被告】卜丽平;刘凤珍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宏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1:22:27 
944李宏良与卜丽平、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9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丽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宏良因与被上诉人卜丽平、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宏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宏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范文芳李铭顺
书记员  高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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