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良与卜丽平、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3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9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
【审理法官】冯金严丁万志朱希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宏良;卜丽平;刘凤珍
【当事人】李宏良卜丽平刘凤珍
【当事人-个人】李宏良卜丽平刘凤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宏良
【被告】卜丽平;刘凤珍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2-09-24 01:22:27
944李宏良与卜丽平、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9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丽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珍。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宏良因与被上诉人卜丽平、刘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3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宏良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宏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丁万志
审判员 朱希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范文芳李铭顺
书记员 高 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