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芳、张凌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文芳李铭顺【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32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晏云锋符圆圆杨艳
【审理法官】晏云锋符圆圆杨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
【当事人-公司】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王瑶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陈冲阳云南春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王瑶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陈冲阳云南春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辉王瑶陈冲阳
【代理律所】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云南春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一、关于温泉花园酒店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无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温泉花园酒店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温泉花园酒店作为游泳服务的提供者,对进入泳池内游泳的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温泉花园酒店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也未在游泳池场馆配备具有救生员资质证的救生员,其经营场所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其次,张恒进入游泳池时游泳池水温约42度左右,远高于正常泳池温度,游泳者容易发生危险状况,在其年龄较大且水温较高的情况下,
温泉花园酒店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制止其游泳,存在防范不到位的情况;再次,游泳运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救生人员必须随时注意观察,对老人、孩子等特殊体更应当高度关注,时刻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张恒存在异常状况并进行救助,直至其出现漂浮水面、嘴角冒泡等明显溺水症状后才实施救助,存在救助不及时的情况,温泉花园酒店显然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责任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张恒作为长年游泳的人,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发生安全事故,基于死者家属认可张恒生前患有多年糖尿病且年龄较大,其发生溺水现象应当与其自身身体状况有关,同时其作为一个经常游泳的人明知游泳池的水温并不适宜游泳,也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其对自身的死亡后果负有责任,一审判决张恒本人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三、关于赔偿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温泉花园酒店认为死者张恒单位会支付丧葬费及抚恤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不应当重复主张,但是本案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是基于温泉花园酒店未在合
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主张的赔偿,与死者张恒单位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温泉花园酒店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上诉人温泉花园酒店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元,由上诉人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承担2709元,由上诉人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2709元。退还上诉人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退还上诉人云南滇池温泉花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5:21: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刘淑芳与张恒系夫妻关系,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系刘淑芳与张恒共同生育的子女。2019年6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出具《死亡证明书》,载明:“死者张恒于2019年6月17日发现死亡,尸体已经公安机关检验完毕,现由家属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死者善后事宜。"张恒的父母已去世,张恒除刘淑芳、张凌
雯、张凌霖、张凌鹏之外,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2019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许,张恒持温泉花园酒店的游泳卡到温泉花园酒店游泳池游泳。15时40分左右,张恒进入游泳池内游泳。当时游泳池水温约42度左右。16时05分许,游泳池工作人员白福俊发现张恒漂浮在游泳池水面,处于昏迷状态,遂将张恒拉出游泳池,随后向游泳池主管刘庆源作了报告,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之后为张恒进行了心肺复苏。游泳池主管刘庆源赶到后继续为张恒进行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16时40分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张恒已死亡,温泉花园酒店随即报警并通知了张恒家属。张恒死亡后,张恒的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检验,理由是尸体解剖检验对死者家属而言是残酷的。另查,张恒于1942年12月26日出生,生前患糖尿病近9年时间。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民族村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中载明有以下内容:“报警时间:2019年6月17日16时39分,到达现场时间:2019年6月17日16时42分。处警情况:经了解,到场时老人已经120确认死亡,现场酒店工作人员白福俊称,是于2019年6月17日16:05左右发现老人昏迷在游泳池内,发现后立即将老人拉上来并通知120。期间由救生员刘庆源按120指示进行对老人救助,无果。16:40分120到场后确认死亡。民警立即通知刑大和民族村所处理。"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民族村派出所对温泉花园酒店工作人员白福俊进行询问时,白福俊陈述:“2019年6月17日我在上班,
当时这个老人15时左右的时候来到游泳馆,来到之后我就给了他衣柜的钥匙和毛巾,给了他之后我告诉他说今天的水温比较高,叫他泡一下就行,这个老人说好的。然后他就去换衣服了,换完衣服之后,我看见这个老人就下水游了两圈,然后起来坐在泳池边的椅子上休息了一会,大约过了5分钟左右,我又看到这个老人又下水了,我看见老人在泳池里闷水,因为当时有别人在泳池里,我也没太注意,当时情况是正常的,没有什么异常,我就在泳池边走,大约过了1分钟左右,我就看见这个老人头朝下,漂在泳池里,嘴角吐着泡泡,我就赶快走了过去拍拍老人,发现他没有反应,我就急忙把他拉了起来,把他平躺在泳池边,我把他的泳镜和泳帽拿了下来,发现老人处于昏迷状态,眼睛是半睁的,我当时有点慌,我就叫旁边游泳的人帮我看着,去打了我们主管的电话,接着我就打了120的急救电话时间是16时05分,然后我就回来看老人,我用手放在他的鼻子上,有很微弱的呼吸,摸了他的脉搏,也是有脉搏的,我帮他清理了口鼻里的粘液,然后我就开始给他做心肺复苏,大约过了几分钟后,我们主管来了,就换了我继续做心肺复苏,我又打电话给120,在120的指导下急救,大约做了20分钟左右的心肺复苏,老人还是没有反应,我听了一下老人已经没有心跳了,瞳孔也放大了,我们就打了报警电话以及通知了家属,我们也继续在做急救,到了16时49分左右的时候,120就到了现场,他们到了之后就开始急救,做心电图,发现没有生命体征之后,
就没有急救了,就叫通知家属,后来家属和警察就来了。"关于张恒的死亡原因,刘淑芳、张凌雯、张凌霖、张凌鹏主张系由于温泉花园酒店管理缺失,且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恒溺水死亡。温泉花园酒店则主张其并非溺水死亡,张恒死亡与温泉花园酒店无关。温泉花园酒店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住宿;餐饮服务;多维健康服务;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影视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等销售;绘画、书法、裱贴、雕塑等工艺制品及书稿、文印、摄影作品展示;美容美发、游泳池、保龄球、沙壶球、台球、网球、洗浴服务;保健;会议服务;打字、复印、洗衣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国内商业贸易;物资供销业;户外拓展训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诉讼中,温泉花园酒店表示其未取得经营游泳池需办理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表示其安排在游泳池场馆内的工作人员不具有救生员质资证书。另,温泉花园酒店游泳池系温水池,温泉花园酒店在游泳池场馆未张贴“水温过高时不适宜游泳"等安全提示、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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