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光与冯润玉、陈雄飞、宋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7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凯原尹宇飞梁亦民 
【审理法官】罗凯原尹宇飞梁亦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旭光;冯润玉;陈雄飞;宋惠媛 
【当事人】孙旭光冯润玉陈雄飞宋惠媛 
【当事人-个人】孙旭光冯润玉陈雄飞宋惠媛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温新祥莫宝成 
【代理律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旭光 
【被告】冯润玉;陈雄飞;宋惠媛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强制执行拍卖折价变卖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社会公共利益显失公平诉讼标的涉外民事诉讼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范文芳李铭顺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适用内地法律审理本案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孙旭光须否向冯润玉支付律师费3万元。  冯润玉与孙旭光等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孙旭光等不能全额归还借款时,冯润玉有权要求孙旭光等承担主张债权而产生的人工费、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现孙旭
光未如期归还借款,应依约向冯润玉支付相应律师费。对于孙旭光上诉主张的事实及理由,经审查,首先,虽冯润玉在本案中仅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未就此提交其付款凭证,且发票开具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支付日期不同,但冯润玉与孙旭光等的民间借贷纠纷前案审理确经一审、二审至执行程序,且所有程序均由《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的合同主体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代理,代理行为客观存在;其次,冯润玉与孙旭光等的民间借贷纠纷前案中确定的律师费仅为代理一审程序的律师费,并不包括后续的二审及执行程序,而律师在代理后两阶段程序时必定产生一定费用。再次,案涉律师费并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收费标准。最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冯润玉以放贷为业或者存在非法放贷的行为。综上,原审法院综合案件案由、案情复杂程度、前案支持律师费数额、是否存在抵押、权利义务平衡等具体情况,酌定支持冯润玉诉请的律师费30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孙旭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孙旭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4:50:35 
孙旭光与冯润玉、陈雄飞、宋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7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旭光。公民身份号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润玉。公民身份号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宝成,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雄飞。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某某。
     原审被告:宋惠媛。公民身份号码440某某某。
     上诉人孙旭光因与被上诉人冯润玉、原审被告陈雄飞、宋惠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旭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冯润玉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审法院以借款合同中约定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则冯润玉有权要求孙旭光承担律师费为由,认定孙旭光应向冯润玉支付律师费30000元属认定事实不清。首先,虽然冯润玉提供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发票,但冯润玉并未按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律师费,且未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不足以证明冯润玉已实际支付律师费。其次,孙旭光与冯润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情并不复杂,孙旭光已因此承担了150000元律师费,金额巨大,如因同一案件再次承担律师费无疑加重孙旭光的负担,显失公平。最后,冯润玉长期以营利为目的、高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出借款项,其行为涉嫌非法放贷,不应得到支持。
     冯润玉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孙旭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撤回上诉。冯润玉与孙旭光之间的民间借贷一案历时四年之久,冯润玉曾三次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审法院判决孙旭光支付3万元律师费,
远不足与冯润玉的代理律师因该案二审程序、执行程序所花费的人力、物力相对等,但冯润玉不想再浪费时间、人力、物力,故认可原审判决的3万元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