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亮、李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52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素萍付文华朱志伟
【审理法官】崔素萍付文华朱志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天亮;李淑芳;李学富
【当事人】刘天亮李淑芳李学富
【当事人-个人】刘天亮李淑芳李学富
【代理律师/律所】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文奇常皓东
【代理律所】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范文芳李铭顺刘天亮;李淑芳
【被告】李学富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天亮、李淑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5:08:11
刘天亮、李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52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天亮。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皓东,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天亮、李淑芳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581民初80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天亮、李淑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崔素萍
审判员 付文华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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