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彦婷与冯锡文、蔡秀珍、冯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粤07民终4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疆梁宇俊徐闯
【审理法官】张海疆梁宇俊徐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谭彦婷;冯锡文;蔡秀珍;冯烨
【当事人】谭彦婷冯锡文蔡秀珍冯烨
【当事人-个人】谭彦婷冯锡文蔡秀珍冯烨
【代理律师/律所】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黄钰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黄钰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吕嘉浩黄丽斌黄钰霞
【代理律所】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
范文芳李铭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彦婷
【被告】冯锡文;蔡秀珍;冯烨
【权责关键词】代理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彦婷于2020年12月29日以与冯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彦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谭彦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上诉人谭彦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22:58:37
谭彦婷与冯锡文、蔡秀珍、冯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7民终4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彦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嘉浩,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锡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秀珍。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霞,广东汉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烨。
上诉人谭彦婷因与被上诉人冯锡文、蔡秀珍、原审被告冯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彦婷于2020年12月29日以与冯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彦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彦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470元,减半收取4235元,由上诉人谭彦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海疆
审 判 员 梁宇俊
审 判 员 徐 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倩瑜
书 记 员 黄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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