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灵芳、万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宁05民终12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广飞    张瑜    马博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灵芳;万鹏 
【当事人】李灵芳万鹏 
【当事人-个人】李灵芳万鹏 
【代理律师/律所】倪子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倪子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倪子淏 
【代理律所】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灵芳 
【被告】万鹏 
本院观点】李灵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特别授权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灵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范文芳李铭顺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灵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元,由李灵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李灵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4:38:25 
李灵芳、万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民终12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灵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灵芳因与被上诉人万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灵芳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灵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21)宁05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灵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8元,由李灵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李灵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吕 广 飞
审判员      张瑜
审判员     马博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惠昀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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