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香、李润芳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22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 
【审理法官】刘井鑫张奇马晓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香;李润芳;胡兵 
【当事人】邱香李润芳胡兵 
【当事人-个人】邱香李润芳胡兵 
【代理律师/律所】庄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万玥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庄妍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万玥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庄妍万玥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江苏和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邱香;李润芳;胡兵 
【本院观点】第一,邱香在李润芳、胡兵处学习“空瑜”已经一年有余,其后又开办了“空瑜”培训班,可见邱香应当知晓“空瑜”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邱香在李润芳、胡兵处学习“空瑜”已经一年有余,其后又开办了“空瑜”培训班,可见邱香应当知晓“空瑜”练习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此外,事发时练习的场地和使用的绸子均与平时一致,且根据邱香的二审庭审陈述,其第二次练习动作时才受伤,故一审判决认定邱香承担85%的责任并无不当。邱香练习动作时受伤,而李润芳、胡兵未在现场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故一审判决认定李润芳、胡兵承担15%的责任亦无不当。第二,根据李润芳、胡兵的陈述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涉案舞蹈室系李润芳、胡兵夫妻共同经营,一审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李润芳、胡兵未提交证据证明邱香的医疗费用中存在应予扣减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第四,邱香受伤前无固定收入,一审判决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即2020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3102元/年计算误工
费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邱香、李润芳、胡兵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上诉人邱香负担692元、李润芳、胡兵负担6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2:01:5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润芳、胡兵系夫妻关系。邱香于2017年9月6日在李润芳、胡兵处报名舞蹈专业班学员,费用18000元分别于2017年9月6日支付12000元、2018年3月现金支付6000元,其中2018年3月的收据载明:交一年送一年,终身免进修费;钢管、吊环、空瑜、绸吊、空中全能;同意不退款、不转让、不延时。邱香所学习项目为空瑜。    2018年12月2日下午,邱香及李润芳、胡兵的其他学员苏某、许某等3人,因次日将赴国外参加“AIRSTARS第三届亚洲空中舞蹈艺术大赛”,在位于连云港市海州区龙河南路万佳商务中心李润芳、胡兵开办的舞蹈工作室未使用保护垫进行练习,邱香在练习过程中下坠时右脚着地受伤,当时该工作室除上述三人外,还有李润芳、胡兵的女儿胡某在场。当日17
时47分告邱香在其他三人的陪同下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门诊病历载明:主诉右膝外伤后肿痛半小时;病史:患者约半小时前练习时不慎摔伤右膝,感肿痛、活动受限,遂来诊;辅助检查:右胫骨上段条状低密度影,骨折?建议CT检查;CT检查报告:右胫骨外侧平台骨折,右膝关节积液,右胫骨上段内侧骨软骨瘤;诊断:膝关节扭伤,右胫骨平台骨折;处理:建议住院,患者拒绝。为此,邱香支出诊疗费705元。次日,邱香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6天,行右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支出医疗费39246.56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16068.39+699=16767.39元)。    2020年1月13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邱香单方委托,作出鉴定意见:1、邱香外伤致右胫骨平台骨折,行内固定手术,需补给必然发生的后续手术费用壹万贰仟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2、邱香伤后的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180日,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的误工时间为30日,护理、营养期限均为15日。为此,邱香支出鉴定费1400元。因李润芳、胡兵对邱香上述单方委托鉴定的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于2020年7月9日作出鉴定意见:邱香2018年12月2日受伤,休息(误工)期以180日,护理期以90日,营养期限以60日为宜;取右胫骨内固定以壹万贰仟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妥;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建议休息30日,护理及营养各15
日。为此,李润芳、胡兵支出鉴定费1400元。    2020年7月25日,邱香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天,行胫骨内固定装置去除术,支出医疗费7020.08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3822.74元)。    庭审中胡兵提供其(乙方)与连云港万代润贸易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甲方自愿将坐落于海州区龙河南路46号A-西间房屋、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五年(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对此,李润芳、胡兵称实际是2018年11月28日到期,到2018年12月2日时有些舞蹈道具还没有搬走;邱香称应该是11月份到期,听李润芳自己说在别的地方买了房子,李润芳和房东协商(到期后)用几天,并称其于2019年1月租赁了该房屋开办空瑜培训班,并提供了其与连云港万代润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载明:租赁期为叁年(自2019年1月88日至2022年1月8日止);证人苏某称(舞蹈房)具体什么时候到期我不清楚,因为要到期了,所以(在2018年12月2日)钢管已撤掉了,吊床还在,在这之前就说让我们把衣服之类的拿走准备要搬的;证人许某称(舞蹈房)好像是2018年11月20几号到期,李润芳和房东说延迟几天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邱香陈述“之前在小神童幼儿园上班,有三年了,不干有两三个月后就报名去学跳舞的,那时候正好我儿子上初中就没有上班,除了接送小孩我就去学跳舞的一直到受伤前”;“2018年12月2日那天是胡某先到的舞蹈房,我们是下午两点多到的,
范文芳李铭顺
我没有钥匙,苏某有一把钥匙,但是每次都是最后到的,胡某先到的,我是第二个到的,许某是第三个到的,门不是我开的”“那天舞蹈房的设备有吊床,钢管拆走了,李润芳说到泰国比赛是没有垫子的,让我们适应一下,在2号之前就不用垫子了,没有十几天也是有一个多星期了”“平时在此场地训练,绸子的长度和事故发生时一样,还是那根绸子”。    李润芳在庭审中陈述其从事空中瑜伽教学是从2016年7、8月份开始的,除了李润芳、胡兵没有其他工作人员;“许某和苏某她们都有钥匙,邱香我记得没有钥匙““我从事的不是舞蹈培训,所以没有国家舞蹈培训营业资格证书,在我教学时,每节课都有安全保障人员。我是私人教学”。    胡兵在庭审中陈述“我是做后勤的,钥匙都是我自己保管的,因为有的学员为了自己方便会自己配钥匙,教室里没有值钱的东西”“胡某也没有钥匙,教室都是我和李润芳去开门”“我们下午两点半到三点左右去的时候,一开门他们几个人都在里面,当时许某、苏某、还有邱香都在里面”。    证人胡某到庭陈述“当时邱香、苏某、许某已经在里面了”“工作室的钥匙李润芳、胡兵有,陈双双和苏某有钥匙”“12月2日当天,李润芳、胡兵没有通知邱香、苏某、许某去训练”“虽然房子不再续租了,但两个垫子都在”“12月2日当天是他们三个人先到的,门是苏某开的,她有钥匙,我确定”。    证人许某到庭陈述“老师李润芳让我们在教室里多练习,那天门是谁开的不知道,我是大概2点多去的,我去的时候邱香和胡某已经到了舞蹈房,那时候苏
某还没到”“我们训练的东西都在的,保护垫都在的,老师说赛场是没有保护垫的,我们动作练得熟练以后让我们要习惯不用保护垫,我们走的前一个月或者十五天,在2号之前已经不用保护垫了”“我们四个人都是学习空中瑜伽的,胡某也要比赛的”。    证人苏某到庭陈述“2018年12月2日那天下午我是最后一个到的,我到的时候胡某、许某还有邱香都在,门不知道是谁开的,钥匙给了好多学生,我也有钥匙,邱香和许某有没有我不知道”“我们四个人都是学习空中瑜伽吊床,打比赛也是一样的”“李润芳让我们去,趁走之前说多练一把是一把,保护垫是没有的,提前大概一两个月就不给用了,她说打比赛是没有垫子的,要习惯的,要适应比赛的环境,所以没有让我们用”。    另,邱香欲和其他人参加的AIRSTARS第三届亚洲空中舞蹈艺术大赛的报名费和路费是均系各参加者自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事故发生的事实情况如何?二、李润芳、胡兵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邱香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润芳、胡兵承担。事实和理由:1.李润芳、胡兵作为提供教学服务的一方,负有对学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空瑜”作为一项新兴的运动项目,系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空中活动,在国内目前没有出台
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李润芳、胡兵进行的教学活动更应该谨慎。另外,除了李润芳、胡兵有舞蹈工作室的钥匙外,其他学员也有钥匙,可见李润芳、胡兵对于教学场地的日常管理不严格。在李润芳、胡兵应当知晓邱香等几位学员进入舞蹈工作室可能进行练习的情况下,李润芳、胡兵并未留在现场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也未告知邱香不能自行练习。因此,李润芳、胡兵存在主要的过错责任。2.邱香的受伤时间为2018年12月2日,根据统计公报,连云港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477元。因此,本案误工费计算基数依法应为76477元。    李润芳、胡兵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邱香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邱香承担。1.证人苏某、许某与邱香存在利害关系,可信度低,且与李润芳、胡兵提供的证人证言相矛盾,依法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邱香自行至李润芳、胡兵不再承租的房屋内活动,李润芳、胡兵没有为邱香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况且房屋内的安全设施完善,邱香自行决定不使用保护设施,系自甘风险。3.邱香在2018年12月之前没有工作收入,2019年1月起对外开始经营活动,收入显著增加,不存在因受伤而收入减少的情况,误工费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4.邱香本身患有膝关节积水及骨软骨瘤,带有关节炎症及骨质问题,正常情况下均需要止痛、消炎等。邱香提供的清单中包含艾瑞昔布片等药品,其功效是缓解骨关节炎疼痛,而非用于骨折,另外用于镇痛的药品费用也应酌情扣减。5.涉案舞蹈工作室系李润芳单独开办,且本案诉请标的也非夫妻共同债务,故胡兵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