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宁、马升与姜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5 
【案件字号】(2021)黑02民终6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英新李磊董铭 
【审理法官】谢英新李磊董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宁;马升;姜宏涛 
【当事人】张宁马升姜宏涛 
【当事人-个人】张宁马升姜宏涛 
【代理律师/律所】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侯金龙任传峰 
【代理律所】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宁;马升 
【被告】姜宏涛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升、张宁与姜宏涛对双方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马升亦承认其向姜宏涛出具的案涉借条和收条中的签名是其所书写,故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马升、张宁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偿还义务和担保义务。    马升、张宁虽在二审中提出其并没有收到案涉款项以及该款项转账至案外人账户用于投资的上诉主张,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姜宏涛有权向合同相对方马升、张宁主张权利,至于马升同意将案涉款项转账给其他账户亦是马升的权利,而案涉款项的用途属于马升与齐齐哈尔市臻食汇餐饮有限公司及秦华玉之间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调整,马升对此可保留诉权依法另诉,故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马升要求追加本案第三人的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二审中马升、张宁提出其已经向姜宏涛履行的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的上诉主张,因马升、张宁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于马升、张宁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认定马升与担保人张宁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张宁自愿为马升承担保证责任,姜宏涛一审诉讼请求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但是一审判决由马升、张宁共同给付本案借款及利息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马升给付姜宏涛借款本金150000.00元,利息16200.00元。”;    二、变更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马升给付逾期违约金22500.00元(暂从2019年4月17日计算至2020年7月16日,请求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变更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马升给付姜宏涛律师费9000.00元”。    四、对马升所欠姜宏涛的上述债务张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5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54.00元,合计8508.00元,由马升、张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4:49: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6日姜宏涛与马升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00.00元,借期90天;借款金额以现金方式支付,利息每月0.6%,按月计息;合同约定借款人应与借款期满之日全额返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如借款人在借款期满时未能全额返还借款利息,则剩余本金每月0.6%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借款人每次还款应先计为借款利息,利息付清后方可计返还本金。除此之外借款人尚须每三十天支付借款本金1%作逾期付款违约金;借款人未在借款期满全额还清借款本息的,除偿还借款本息外,出借人为追索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借款人应予以赔偿。关于其中的律师费,出借人与借款人在此共同确认:律师费不应超过借款本金,如发生上述诉讼,出借人在此限额内支付的律师费,借款人应予认可并负责赔偿。上述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上述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本息还清之日止;马升爱人张宁在借款合同担保人处签字。同时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争执,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争议,姜宏涛起诉至龙沙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马升自认因与秦华玉做生意,姜宏涛给马升提供的借款150000.00元打到了秦华玉账户上,之后补签的借条和收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姜宏涛与马升、张宁于2019年1月16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宁、马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姜宏涛负担。事实与 
张宁、马升与姜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2民终6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宁。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升。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宏涛。
姜文姜武照片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传峰,黑龙江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宁、马升因与被上诉人姜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宁、马升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姜宏涛负担。事实与
     理由:一、本案仅依据姜宏涛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条和收条等证据,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判令张宁、马升作为本案的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存在错误。张宁、马升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了本案借款合同之后,并没有收到合同约定姜宏涛出借的款项,一审法院应当查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案涉款项转账至案外人秦玉华账户中,用于投资齐齐哈尔市臻食汇餐饮有限公司,故该款系投资款,而并非是借款。二、张宁、马升一审中申请追加齐齐哈尔市臻食汇餐饮有限公司以及秦玉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是一审法院没有准许,故一审法院应当追加上述第三人,理由是:1.查明案涉款项的实际收款人是谁,本案中
谁具有还款等合同义务;2.因双方各执一词,故法院应当审查姜宏涛是否做了虚假陈述;3.案涉款项的性质是借款还是投资款,一审法院并没有查明。三、此外,张宁、马升已经向姜宏涛履行了部分利息,但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将履行的部分利息扣除,导致一审判决判项中的利息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