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少琴、梁雪连、郭某与梁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7 
【案件字号】(2020)粤12民终2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喜跃梁达明陈卓杰 
【审理法官】任喜跃梁达明陈卓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黎少琴;梁雪连;郭志锋;梁家慧 
【当事人】黎少琴梁雪连郭志锋梁家慧 
【当事人-个人】黎少琴梁雪连郭志锋梁家慧 
【代理律师/律所】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黎永桥 
【代理律所】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黎少琴;梁雪连;郭志锋 
【被告】梁家慧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针对当事人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尚欠借款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郭振喜与梁家慧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且有相关债权凭证、转款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尽管2017年1月22日双方存在“结数"确认郭振喜欠款7450元,但同日,在2017年1月22日,郭振喜在上述2016年2月29日所立字据下面位置再次记载“2017年1月22日借款20000元贰万元整。利息每月交200元。利息以1/100计算",郭鹏程作为见证人在该字据上签名。至于是否为对借款的全面结算还是部分结算的问题,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梁家慧对于双方在借款期间的借、取和还款的情况均有详尽的记录,更有郭振喜的签名,部分更有见证人予以签名确认。因此,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借款款项金额,一审判决根据本案情况,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双方之间借、取和还款情况进行全面审查,以查明双方之间的借款款项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黎少琴、梁雪连、郭某上诉主张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和请求的其他问题,不作审查和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黎少琴、梁雪连、郭某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元,由上诉人黎少琴、梁雪连、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06: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黎少琴与其丈夫郭振喜于200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8日生育儿子郭某。梁雪连是郭振喜的母亲,郭振喜的父亲于2002年去世。2015年5月18日,黎少琴和郭振喜作为买受人与怀集县富威堡房地产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
一份合同编号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444819元购买位于怀集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翠湖居"A区F13幢602房屋。2014年4月29日,郭振喜向梁家慧借款4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月息2%,并以郭振喜的工资作担保,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与郭振喜同村的郭鹏程作为见证人在该《借据》上签名。当日,郭振喜将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岗坪支行开设账号60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044(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783)的工资存折及密码交给梁家慧保管。2014年5月19日,梁家慧从该存折中取款3500元。2014年5月30日,郭振喜归还本金1万元给梁家慧,在上述2014年4月29日所立的《借据》右上方位置签名注明。期后,梁家慧每月从郭振喜的工资存折中支取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款项。郭振喜又不定时从梁家慧手中多次领取500元至5500元不等的款项。2015年5月29日,郭振喜再向梁家慧立据借款,在上述2014年4月29日所立的《借据》上方位置注明“公历2015年5月29日借款5000.00元(伍仟元正),利息同上。经手人:郭振喜"。梁家慧和郭鹏程分别作为经手人、见证人在该字据上签名。2016年2月29日,郭振喜在上述2014年4月29日所立的《借据》的背面记载“2016年2月29日借款30000元叁万元整。利息则每月交450元。利息以1.5100计算"。郭鹏程作为见证人在该字据上签名。2017年1月22日,郭振喜在上述2016年2月29日所立字据下面位置再次记载“2017年1月22日借款20000元贰万元整。利息每
月交200元。利息以1100计算"。郭鹏程作为见证人在该字据上签名。2016年10月5日,梁家慧将存折交还给郭振喜。2017年9月24日,郭振喜病逝,次日尸体火化。2017年12月9日,郭鹏程通过将上述的几张借据包括借款4万、借款5000元、还款1万元、借款3万元、借款2万元及欠款7450元的字据发给黎少琴。事后,梁家慧数次向黎少琴催还借款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梁家慧主张黎少琴、梁雪连、郭某的亲属郭振喜生前向其借款,提供包括有“郭振喜"签名盖指模的《借据》、字据及其领款记录的记录本原件,黎少琴、梁雪连、郭某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对郭振喜在领款记录本上的签名予确认,故该院对郭振喜先后于2014年4月29日、2015年5月29日向梁家慧借款4万元、5000元以及从梁家慧处共领取1517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梁家慧主张其持有郭振喜邮储银行存折领取了款项共115300元的事实,由于黎少琴、梁雪连、郭某无提供证据予以推翻,该院予以确认。对梁家慧与郭振喜先后于2016年2月29日、2017年1月22日结算得出的“借款30000元"“借款20000元"之事,需结合双方的取款、还款数额进行计算。 
【二审上诉人诉称】黎少琴、梁雪连、郭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项;2.黎少琴、梁雪连、郭某在郭振喜的遗产范围内归还梁家慧借款本金27450元,借款2万元部分每月利息200元。 
黎少琴、梁雪连、郭某与梁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梁家辉的老婆
(2020)粤12民终2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少琴。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雪连。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锋。
     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桥,广东桥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家慧。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少琴、梁雪连、郭志锋因与被上诉人梁家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梁家慧不服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日作出(2018)粤1224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粤12民终66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上述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粤122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黎少琴、梁雪连、郭志锋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少琴及梁雪连、郭志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永桥,被上诉人梁家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