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璇、邓剑辉、何丽琴与何宇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湘10民辖终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永文陈学眭勇
【审理法官】黄永文陈学眭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何宇
【当事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何宇
【当事人-个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何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璇;邓剑辉;何丽琴
【被告】何宇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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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梁家辉的老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何宇起诉张璇、邓剑辉、何丽琴请求支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是否负有向何宇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为何宇,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何宇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何宇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桂阳县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何宇选择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8:48:07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人的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办事处骆仙居委会乐仙路某某,原告的起诉状也确认被告人居住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张璇、邓剑辉、何丽琴与何宇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民辖终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璇。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剑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丽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因与被上诉人何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1民初30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三被告人的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路办事处骆仙居委会乐仙路某某,原告的起诉状也确认被告人居住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何宇起诉张璇、邓剑辉、何丽琴请求支付借款本息,争议标的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是否负有向何宇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为何宇,根据《关
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何宇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何宇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桂阳县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何宇选择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张璇、邓剑辉、何丽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梅 璐
书 记 员 朱 丹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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