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刘佑理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0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邢蓓华彭建钦蔡雪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刘佑理;袁照辉
【当事人】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刘佑理袁照辉
【当事人-个人】刘佑理袁照辉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
【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兴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于珊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文兴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于珊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文兴于珊珊
【代理律所】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
【被告】刘佑理;袁照辉
【本院观点】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原审庭审中,辉豪饲料店与刘佑理双方均确认,自2018年2月起,刘佑理每两个月向辉豪公司采购大约11000斤饲料用于喂养鸽子。
【权责关键词】撤销产品责任鉴定意见证据不足客观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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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5 14:33:14
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刘佑理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02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茶山塘环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L052352748。
经营者:袁照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兴,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佑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珊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照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兴,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茶山辉豪饲料店(以下简称辉豪饲料店)因与被上诉人刘佑理、原审被告袁照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838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辉豪饲料店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838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佑理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以及全部鉴定费由刘佑理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事实不清,本案辉豪饲料店所售饲料并非刘佑理喂养鸽子饲料的单一来源,且鉴定样本不能确认系辉豪饲料店的产品,应依法予以改判。二、原审未查明刘佑理实际损失情况即确认种鸽、种蛋数量,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纠正。三、刘佑理第一次鉴定鹤子死亡样本来源不明,未经辉豪饲料店确认,其鉴定结果依法应不予确认,相关鉴定费用不应由辉豪饲料店承担。本案自始至终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刘佑理所喂养鸽子死亡与辉豪饲料店所售饲料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以没有妥善封存的、极容易受到外界污染的、且被随意置放于刘佑理处的饲料样本进行鉴定,其所得出来的鉴定结果必然无法保证客观性以及公正性。本案刘佑理鸽子死亡原因与辉豪饲料店的产品无任何因果关系,本案全部鉴定费用不应由辉豪饲料店承担。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特提起上诉,望判如所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佑理答辩称:一、辉豪饲料店故意遗漏2018年7月21日采购10480斤的事实,并且辉豪饲料店一审庭审中也认可事发前两年刘佑理一直在其处采购鸽子饲料,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诉饲料是辉豪饲料店处采购的并无不当。二、刘佑理起初饲养
种鸽1750对,该数量深圳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定期巡查记录可以证实。每对种鸽每月平均耗料量在3斤左右,每两个月采购一次饲料,采购数量在1.1万斤左右,与刘佑理饲养的种鸽数量并无差异。三、一审法院对种鸽、种蛋数量的认定并无不当。四、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提取的样品系从辉豪饲料店处采购的玉米,辉豪饲料店提供的送货单可以证实。司法鉴定表明鸽子的血液中含有溴敌隆成分,从辉豪饲料店处采购的玉米中也检测出含有溴敌隆的成分,可以证实鸽子死亡与案涉玉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刘佑理一直从辉豪饲料店处购买饲料,此次因辉豪饲料店提供的玉米含购溴敌隆致刘佑理饲养的种鸽大量死亡,导致刘佑理损失惨重,送货单、巡查记录、鉴定结论等可以证实刘佑理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明确、法律适用正确。辉豪饲料店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全部驳回。
被上诉人刘佑理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辉豪饲料店赔偿刘佑理种鸽、乳鸽、种蛋、玉米等损失294454.4元;2、辉豪饲料店赔偿刘佑理为鸽子支付的医药费4164元;3、辉豪饲料店赔偿刘佑理鉴定费2000元;4、袁照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辉豪饲料店、袁照辉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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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9月23日,刘佑理向辉豪公司购买了山东玉米、白豆、小麦、高粱、鸽料、壳片等共计13832.8元的饲料(其中玉米金额为4454.4元)。刘佑理提交了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针对刘佑理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我街道食物环境监管中心防疫组人员于2018年11月3日接到白坭坑鸽场主电话告知其鸽场鸽子出现大量死亡。防疫组人员立即前往鸽场检查。在初步了解情况后,防疫组人员对死亡白鸽进行解剖,解剖后初步怀疑是食物中毒,排除××死亡。在跟场主沟通了解得知,场主近期在东莞饲料店购买了一批玉米饲料,怀疑该批饲料被污染导致鸽子中毒死亡,食物环境监管中心防疫组人员建议场主:1、停止使用该批饲料,观察鸽子健康情况。2、封存该批饲料不再使用,场主可自行将饲料和死亡鸽子送第三方检测,防疫组人员在当天并没有取走鸽子的病例、样品,也没有答应出具任何形式的检测报告。在日后的陆续回访中,场主告知停用该批问题饲料后鸽子的死亡数量日渐减少到零死亡。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2018年12月10日。”。刘佑理提交了《动物养殖场监督巡查记录表》22份,载明2018年10月16日种鸽存栏数为1750双,2018年11月5日种鸽存栏数为500双。刘佑理主张死亡种鸽1250对、乳鸽1000只、损失种蛋2000个。刘佑理主张支付鸽子的医药费4164元,辉豪公司对此真实性无异议。刘佑理称,每两个月向辉豪公司采购大约11000斤饲料。辉豪公司主张,一对种鸽每月需饲料6斤,刘佑理
向辉豪公司采购的饲料数量远不足以喂养1750对种鸽、1000只乳鸽。庭审中刘佑理称,饲料两个月购买一次,吃完了就去买。种鸽是1750对,因为乳鸽是来销售的,所以数量一直有变化。每只种鸽每月消耗饲料约3斤。庭审后,刘佑理又称,每对种鸽每月需饲料3斤即每只种鸽1.5斤。刘佑理、袁照辉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刘佑理三次陈述死亡鸽子的数量,分别为:三天来,产鸽大量死亡,快100个了;几天来死亡产鸽200多个;一星期了,已死亡约400个。刘佑理自行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玉米是否含有溴敌隆成分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粤南【2019】毒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受检玉米和鸽子血液检出溴敌隆成分。刘佑理支付鉴定费2000元。根据刘佑理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对刘佑理从辉豪公司处购买的玉米是否含有溴敌隆成分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华测司鉴【2019】毒鉴字第08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现场提取的五份检材中,检材一、二检出溴敌隆,检材三、四、五未检出溴敌隆。该次鉴定费用为5800元。根据刘佑理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深圳市鹏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一对种鸽、一只乳鸽、一只种蛋的单价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一对种鸽200元,一只乳鸽15元,一只种蛋2.5元。该次评估费用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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