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飞与邱旺、民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4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29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 
【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文飞;邱旺;民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文飞邱旺民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文飞邱旺 
【当事人-公司】民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稳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陈芸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胡敏玲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稳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陈芸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胡敏玲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稳陈芸胡敏玲 
【代理律所】山东诚远律师事务所广东高裕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温升豪宥胜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郑文飞 
【被告】邱旺;民旺置业(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是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善意取得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郑文飞的上诉主张,本院作如下分析:    关于郑文飞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邱旺、民旺公司名誉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
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股权投资问题产生纠纷,郑文飞本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但郑文飞利用其新浪微博账户“复仇者0623”,从2015年开始至2019年8月长期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布“邱旺是广东佛山民旺.云城国际公馆的投资人”“邱旺是个经济犯”“以投资为名讹诈对方”“坐过牢”等内容,且郑文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邱旺曾受到过刑事追诉,郑文飞的行为属于以言语方式对邱旺、民旺公司侮辱、诽谤。郑文飞的该言论已通过网络发布而被不特定的第三人所知悉,造成邱旺、民旺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构成侵犯邱旺、民旺公司的名誉权,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致歉声明。《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
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因此,一审法院根据郑文飞损害邱旺、民旺公司名誉的侵权方式以及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决郑文飞应在其新浪微博账户“复仇者0623”中连续30日实名发布致歉声明,向邱旺、民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应包含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郑文飞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郑文飞负担,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与赔偿损失。《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酌定支持邱旺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及赔偿民旺公司损失10000元,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公证费。《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
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公证费属于邱旺、民旺公司因取证侵权网页而支出的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郑文飞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已预交2362元),由上诉人郑文飞负担。郑文飞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1:3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民旺公司的投资人为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福建民旺实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及法定代表人是邱旺。    郑文飞是新浪微博用户,网络昵称为“复仇者0623”。郑文飞的该微博从2015年上半年开始至2019年8月21日长期发表文章名为“广东佛山民旺.云城国际公馆的投资人邱旺是个经济犯”“注意:流窜的骗子,有没有山东潍坊高密的朋友?”“皓程国际广场陈某1,邱旺勾结,项目停滞”等文,以及发布“邱旺~福
建人,以投资做生意为名讹诈对方,此人从南方到山东一路,每起涉及金额不低于10000000”的内容,不但上传邱旺的照片,还“佛山发改”“佛山人社”“福州发布”“福州都市报”“文明佛山”“佛山禅城消防在线”等多个机构。文章中提及“佛山民旺.国际云城”,佛山民旺国际云城为民旺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另一新浪微博用户“彼岸墨香23613”从2015年7月30日开始多次重复转发“复仇者0623”上述发表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自然人、法人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个人及法人的名誉。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为郑文飞所发布的涉诉言论是否侵犯了邱旺、民旺公司的名誉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在判断郑文飞的涉诉言论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综合以下因素考虑:1.郑文飞所发表涉诉言论是否构成对邱旺、民旺公司进行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2.郑文飞发表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郑文飞的言论及是否对邱旺、民旺公司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分析如下:    1.郑文飞所发表涉诉言论是否构成对邱旺、民旺公司进行诽谤或侮辱的加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从上述规定来看,侮辱和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最主要的行为方式。一般而言,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行为人向第三人传播虚假事实而造成权利人名誉受损后果的行为。从郑文飞发布的涉诉文章的内容来看,郑文飞并非如实列举客观事实,而基本是在单纯表达其个人意见及宣泄其个人情感。具体而言,郑文飞使用了“邱旺福建人,以投资为名讹诈对方,此人从南方到山东一路……”“此人(邱旺)为南方福建人,坑蒙拐骗,一路来到山东,官司缠身,有过坐牢史……”“广东佛山民旺.云城国际公馆的投资人邱旺是个经济犯”“投资……篡改制合同,骗取当地威海中信银行骗贷850万……私刻假章,骗取项目高额贷款,制造威海当地上亿经济案……”等等表述,郑文飞的表述中屡次使用邱旺是“犯”“坐过牢”“坑蒙拐骗”等侮辱性字眼,且没有证据证明邱旺受到过刑事追诉,或确有实施过郑文飞所描述的种种行为。郑文飞的行为符合诽谤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在涉诉言论中未经证实的虚假陈述构成对邱旺、民旺公司进行诽谤的行为。此外,郑文飞所发布的涉
诉文章使用的诸如“犯”“坑蒙拐骗”“流窜的骗子”等谩骂式的语言,属于以言语方式贬损邱旺的名誉的侮辱行为。    2.关于郑文飞发表涉诉言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公民具有言论自由,但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言论时都应尽到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网络用户通过互联网发表言论时,应尽到以下四个层次的一般注意义务:(1)“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2)“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3)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4)当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尽到事后积极配合减损的一般注意义务——及时删除不实言论、消除不利影响。否则,可以认定发表言论的网络用户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方面具有过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因股权投资问题产生纠纷,郑文飞本应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主张权利,但综合本案事实来看,郑文飞在其新浪微博账户中从2015年开始至2019年8月长期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发布缺乏事实依据的言论,违反了“事实陈述”时应保证所述事实基本或大致属实及“意见表达”时应做到评论内容大致客观公正的一般注意义务;郑文飞在言论中使用的侮辱性言辞攻击邱旺、民旺公司,违反了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的一般注意义务;郑文飞在涉诉言论被传播之后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及时删除相关不实言论。综上,郑文飞未尽到前述网络用户的一般注意义务,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3.郑文飞的涉诉言
论是否造成邱旺、民旺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郑文飞针对邱旺、民旺公司的侮辱、诽谤性言论已通过新浪微博等方式在网络上发布从而为第三人所知悉,从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角度来看,足以使得第三人对邱旺、民旺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产品质量等产生质疑、不信任等不利的看法和评价。    综上,郑文飞利用新浪微博发表针对邱旺、民旺公司的侮辱、诽谤性言论,足以造成邱旺、民旺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犯了邱旺、民旺公司的名誉权,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删除前述侵权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范围和持续时间,法院根据涉诉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予以判定,郑文飞应当在其使用的网络昵称为“复仇者0623”的新浪微博账户中连续30日实名发布致歉声明,向邱旺、民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应包含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郑文飞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郑文飞负担。民旺公司要求郑文飞赔偿300000元损失,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为300000元,邱旺、民旺公司主张的维权律师费并非因名誉侵权所必然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邱旺、民旺公司主张为实际损失,法院不予采信。参照郑文飞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法院酌定郑文飞应
向民旺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对于邱旺、民旺公司主张因维权而支付的保全侵权网页公证费22284元,该项费用邱旺、民旺公司举证证实已经实际发生,且由于郑文飞通过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对于证据保全的必要性,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应当由郑文飞向邱旺、民旺公司进行赔偿。对于邱旺主张郑文飞向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公民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法院根据郑文飞损害邱旺名誉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对于邱旺、民旺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郑文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邱旺、民旺公司的侵权。二、郑文飞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使用的网络昵称为“复仇者0623”的新浪微博账户中连续30日实名发布致歉声明,向邱旺、民旺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声明应包含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郑文飞拒不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郑文飞负担。三、郑文
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四、郑文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旺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五、郑文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邱旺、民旺公司赔偿保全侵权网页公证费22284元。六、驳回邱旺、民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元,由邱旺、民旺公司负担100元,郑文飞负担10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