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成与上诉人张蕴、聂建强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7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礼苋赵珺珉李明伟
【审理法官】陈礼苋赵珺珉李明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成;张蕴;聂建强
【当事人】陈成张蕴聂建强
【当事人-个人】陈成张蕴聂建强
【代理律师/律所】朱玉同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玉同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玉同
【代理律所】江苏金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成;张蕴;聂建强
【本院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鉴定意见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张健 刘蓓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原系蕴彩公司领导与员工的关系,张蕴和聂建强因怀疑陈成收取商户管理费未上交给公司,当天在蕴彩公司办公场所见到陈成,便不让陈成离开,要求其等民警来处理,因陈成挣扎要离开,便将陈成拖入监控室。从公安机关对双方所做的询问笔录来看,双方对纠纷发生经过各执一词,相关证人均陈述未看到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陈成系被张蕴和其他工作人员强行拖拽进监控室,20分钟后民警出警至现场,陈成被蕴彩公司工作人员架着走出监控室,陈成经民警验伤,其有脸部有红肿、右眼下部有抓痕、右边脖子处有抓痕、右手手指有擦痕。从张蕴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来看,其陈述双方之间发生了“推搡”、其与员工掰陈成手指、其拽陈成手臂以及推了陈成,由此可知,双方之间发生了肢体接触和冲突。因监控室为张蕴和聂建强所在公司的办公场所,监控室内设有监控,但张蕴和聂建强未能提供该监控室内的监控视频,且对不能提供视频的原因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张蕴和聂建强
对陈成的损害存在过错,陈成所受损害与双方之间的肢体冲突存在因果关系,张蕴和聂建强应当对陈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成在离职前担任蕴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职务,其在张蕴提出其私收客户管理费未上交的质疑时,未能正确对待和理性处理,张蕴、聂建强以及相关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内容均反映出陈成情绪激动、与对方争吵、拼命挣脱等,使得矛盾升级,故陈成对本起纠纷及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张蕴和聂建强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张蕴和聂建强对陈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并承担70%的赔偿责任比例,剩余损失由陈成自行承担,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陈成上诉认为张蕴和聂建强因陈成为举报金源百货顶楼违建提供照片一事而故意打击报复,但对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张蕴和聂建强认为其阻止陈成离开系行使自力救济权利及陈成的损害系其自残和自伤造成的上诉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亦不予采信。张蕴和聂建强对陈成的伤情和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其该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成、张蕴和聂建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陈成负担120元,
张蕴和聂建强负担2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43: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蕴、聂建强系母女关系。陈成原在蕴彩公司从事办公室主任工作,于2019年11月12日离职。张蕴系蕴彩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1月22日,陈成前往蕴彩公司遇到张蕴、聂建强,双方发生纠纷。当事人报警后,警察到场处理。民警对陈成进行身体验伤,发现陈成右边脸部有红肿,右眼下部有抓痕,右边脖子处有抓痕,右手手指处有擦痕。陈成于当天去南京鼓楼医院集团高新医院就诊,诊断为:全身多处组织挫伤,头面部外伤,建议休息3天。陈成于2019年11月25日入院,2019年12月2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2周。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陈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12月11日,南京乐宜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误工及收入情况证明”,证明陈成任办公室主任,月收入6000元,自2019年11月22日受伤请长假至2019年12月17日,上班期间无收入。陈成出院后继续就诊复诊。陈成同时出具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书。截止2020年3月20日,陈成共花去医疗费8258.83元。陈成受伤住院8天。双方为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陈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张蕴、聂
建强否认对陈成有肢体冲突,不认可陈成提出的各项损失。法庭庭审调查出示双方当事人及目击证人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2019年11月22日12:21-13:04,陈成接受迈皋桥派出所民警询问时的笔录。问:你把事情经过讲一下?答:我在11月12日离职的,我今天去金源百货2楼综合办公室拿我的合同资料。我拿过资料之后走到1楼的货梯的时候,我就碰到同事王志见,就到王志见位于1楼货梯的办公室聊天。聊了大概5分钟,我就准备走了,这时候张蕴就到了1楼货梯的办公室拽着我的手腕不让我走,还说我拿公司的钱,张蕴和他妈妈聂建强、员工汪某、还有一个保安他们一起拽着把我拉进监控室。在监控室的时候我就拿手机打电话报警,张蕴就把我的手机夺过来摔在地上。张蕴就一直问我,你为什么拿公司的钱,我就说没有拿。然后我就问张蕴为什么摔我的手机,张蕴的母亲就说没有摔,张蕴就说摔了赔你手机。张蕴的手一直拽着我的手腕,我就说我要出去,张蕴的母亲和张蕴堵在门口就不让我走。张蕴就用手打我一耳光,用手拽着我的头发撕扯拉拽还掐我的脖子,我的身体发软就倒在地上了,张蕴和她母亲就把我按在地上面打,用手揪我的头发,锤我的头,我就用手护着头部。当时把我打懵了我就瘫在地上。张蕴就说她已经报警了。民警到达现场就把我们带回派出所了解情况。问:今天因为什么事发生打架?答:张蕴就说我拿公司的钱,我说没有。然后张蕴还把我拉进监控室。我要走,张蕴不让我走,还打我了。问:当时在现场有几个人?
答:有3个人,我,张蕴、张蕴母亲。问:张蕴和她母亲是如何殴打你的?答:张蕴就用手先打我一耳光,用手拽着我的头发撕扯拉拽掐我的脖子,我身体发软倒在地上,张蕴和她母亲按在地上打,用手揪我的头发,捶我的头。问:事发地有否监控?答:有监控。2019年11月22日13:03-13:54,张蕴接受民警询问时的笔录,问:你把事情经过详细讲一下?答:2019年11月22日上午9时许,我和我母亲聂建强到金源百货上班,我听门口的保安跟我们说陈成在物管室,我就进去了,我一进去就拉住了她让她不要走。问:你为什么不让她走?答:我是最近开始接管金源百货的。最近我们商场有多名业主向我们反映,陈成之前收了一些费用,没有给相应的收费回执,我们在查这件事。陈成刚离职不久,今天其自称回到了公司拿一些材料,我就没有让她走,想把事情搞清楚。问:你继续说?答:我把她拉出了物管室,并让保安进行报警,我让她不要走,等民警过来处理,她就说她要走,说我们限制她人身自由,然后她就往马路方向走,我就一直拉着她不让她走。然后我母亲跟我说,外面人多,就到金源监控室去处理。然后我就把她往监控室带,当时不愿意进入监控室,然后有一些员工也帮忙把她拉进去。拉进去之后,我们就没有抓住她了,我们只是挡住了门。陈成还是要走,还说我们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她将监控室内的花盆踢翻了,与我们发生了推搡,推搡过程中手机掉在了地上,掉下来之后,陈成说我把她手机搞坏了,我跟她说我这边监控室
里面有监控,如果是我弄坏了,我会进行赔偿的,我把手机捡起来给了她,之后她又把手机给摔了,然后就往门口冲,当时我母亲站在门口,她就骂我母亲,与我母亲发生了推搡。然后闹的比较厉害,她还喊了一句,说里面杀人了。后面有些我记不清楚了,我还记得当时发生冲突的时候,她还说要打电话人来,我们没有给她打电话,跟她说等民警来再给她打电话。之后她就坐在地上了,就不说话了,我就一直问她钱拿到哪了,她就不理我了,说不会跟我说话。之后民警就到场了。2019年11月22日13:59-14:39聂建强的询问笔录。问:你把事情经过详细讲一下?答:……最近业主反映陈成收费问题,今天看到她,就不想让她离开,打算报警来处理这件事,我们就报警了。之后我的女儿张蕴就把陈成往我们公司的监控室拉,因为是上下班,外面人比较多,也不知道民警何时会到,担心影响不好,就想把陈成往监控室里面带。往监控室内带的过程中,还有我们单位员工和张蕴一起将陈成往监控室内推,具体是谁没有看清,应该都是我们单位员工。进入监控室之后,陈成的情绪比较激动,当时她掏出手机想打电话,因为当时人比较多,陈成手机可能没有抓稳,就掉在地上了,我看着滑到了2-3米外的地方,然后张蕴将手机捡起来了给了陈成,陈成的手机又掉地上了。进入监控室的时候我就一直站在门口,陈成多次往外冲,然后对我进行推搡,她想推我,可能对方情绪比较激动,让人看上去像打了我一下,然后张蕴就挡住我的面前,与陈成发生了
推搡,后面陈成自己坐了下来,坐下来的时候将监控室内的三个花盆都踢翻了,还喊着杀人了。之后慢慢就冷静下来了,后来民警就到现场了。迈皋桥派出所民警相继询问了金源公司当时十几名目击证人,基本上称没有直接看见在监控室里面的经过。本庭当庭播放视频,9:15看见原审被告和保安强行将陈成往监控室里拖拽,进入监控室后无视频了。9:34警察到现场进入监控室。9:50陈成被保安和一名员工架了出来。原审被告确认监控室有监控,但没有存储功能,无法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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