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磊、刘佳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9
【案件字号】(2019)川01民终192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卫红龙小丽胡张映雪
【审理法官】王卫红龙小丽胡张映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磊;刘佳丽
【当事人】张磊刘佳丽
【当事人-个人】张磊刘佳丽
【代理律师/律所】黄云辉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李凡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云辉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李凡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云辉李凡
【代理律所】四川宸佐律师事务所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张磊
【被告】刘佳丽
【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1.张磊通过转入刘佳丽信用卡的41581元应否作为本案还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1.张磊通过转入刘佳丽信用卡的41581元应否作为本案还款。2.张磊应收滴滴收入应否作为本案还款。评析如下: 一、刘佳丽提交了其母亲和张磊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录以及张磊退还信用卡的邮寄单,足以证明刘佳丽的信用卡由张磊持有并使用,张磊使用该信用卡期间,相应还款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刘佳丽主张的借款金额中也并未包含张磊从该信用卡中透支的金额,故张磊通过归还其使用期间的信用卡欠款41581元不应作为归还本案借款扣除。 二、张磊主张其用刘佳丽的身份信息注册滴滴平台司机,相应收入46000元转入刘佳丽账户,应在本案中作为还款。但其一,张磊不能证明有46000元的收入,刘佳丽承认收到的款项仅为11000余元,并称经营滴滴车辆
租赁费5万余元已由刘佳丽支付。其二,经营滴滴收入应否返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借款法律关系不同,张磊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张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989元,由张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8:46: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佳丽与张磊曾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磊多次向刘佳丽借款,又以刘佳丽名义办理了信用卡,并持上述信用卡透支。2016年9月5日,张磊向刘佳丽出具欠条载明“2016年9月5日,张磊借刘佳丽30万"。出具欠条之后,张磊又向刘佳丽借款。2017年5月,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刘佳丽向张磊主张偿还借款,张磊同意偿还,但一直未予偿还。2017年6月15日,刘佳丽持300000元欠条向一审法院提起(2017)川0108民初3981号诉讼,该案审理中,刘佳丽又要求张磊偿还出具欠条后新增的借款。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借款系出具欠条后产生的新的借贷关系,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在(
2017)川0108民初3981号案中,查明2016年9月5日前刘佳丽向张磊实际出借的金额为253306元,张磊在2016年9月5日前向刘佳丽还款11947元,2016年9月6日后向刘佳丽还款142670元。因此判决张磊偿还刘佳丽借款98689元及逾期利息。一审另查明,张磊在2016年9月5日向刘佳丽出具欠条后,刘佳丽通过支付宝向张磊转账151124.9元,通过向张磊转账43749元,通过建设银行xxx1卡向张磊工行7316卡转账2300元,通过农商银行xxx9卡向张磊工行7316卡转账5100元。其中通过支付宝、向张磊转账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共计4365.9元。刘佳丽及其家人之后向张磊催收上述借款时,张磊同意偿还,但在本案中又以上述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支出及赠与为由拒绝偿还。一审查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陈述及银行卡、支付宝、转账记录、信用卡消费还款记录、聊天及短信记录、(2017)川0108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录音及照片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刘佳丽在2016年9月5日后向张磊的转款到底是赠与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刘佳丽为证明系借贷关系提供了(2017)川0108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短信及录音等证据以证明其向张磊转账及催收借款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刘佳丽与张磊之间曾有恋爱关系,该事实有张磊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刘佳丽提供的录音证据及聊天记录及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印证。恋人之间也确有相互赠与的客观事
实,但结合双方在2016年9月5日之前恋爱期间,刘佳丽也有向张磊转款达二十几万,但张磊仍向刘佳丽出具了欠条。同时,结合刘佳丽向张磊转账金额及次数催收证据分析,刘佳丽所举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张磊仅提供了二人数张合影照片以证明二人的恋爱关系,以此主观认为上述款项为赠与,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借贷事实的成立。综合二人证据,刘佳丽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张磊提交的证据证明力。故对刘佳丽主张的借贷关系予以支持。但鉴于二人确实存在恋爱关系,恋人期间客观存在一定的赠与,故对于刘佳丽通过支付宝及转账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小额款项不认定为借款,对该部分金额共计4365.9元从刘佳丽主张的借款中予以剔除。一审审理中,张磊抗辩其从转到刘佳丽的信用卡41581元应为还款,但上述信用卡系张磊自己刷卡构成的债务,转款至上述信用卡是偿还自身债务,不能认定为对刘佳丽的还款。而刘佳丽在本案中主张的借款,并不包含张磊从其信用卡透支的款项,故对张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以支持。因上述借款是2016年9月5日之后陆续发生的借款,且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刘佳丽主张从2016年9月5日计算利息不当,一审法院从其起诉之日计算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健 刘蓓张磊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佳丽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原判仅凭刘佳丽提交的邮寄单和部分记
录以及刘佳丽的信用卡留存的是张磊的等情况,就认定张磊是信用卡的使用者,缺乏事实依据;2.张磊通过刘佳丽的驾驶证注册滴滴司机后,滴滴平台将张磊所赚款项46000元全部转给刘佳丽,后刘佳丽将该笔款项转给张磊,该46000元并非张磊向刘佳丽的借款;3.张磊向刘佳丽偿还的金额为197908-41581-46000=110327元。综上所述,张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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