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25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小兵王超赵淑霞
【审理法官】陈小兵王超赵淑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健;陈健;王丽霞
【当事人】高健陈健王丽霞
【当事人-个人】高健陈健王丽霞
【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孙瑞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孙瑞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君马开永孙瑞熙
【代理律所】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健;陈健
【被告】王丽霞
【本院观点】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健、陈健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2:59: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优与王新文系父女关系,1999年7月王新文与王优之母经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王优由王新文抚养。后王新文与刘某结婚,婚生子王某。2007年6月22日,刘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与徐州经济开发区征迁管理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载明乙方(王新闻)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57.9平方米,乙方有正式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4人。安置建筑面积1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一套,110平方米一套,安置补偿协议还载明了过渡费、产权调换等其他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本案可能涉嫌犯罪,故本案应当先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驳回费中军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原审法院只是对合同书内容作出
形式审查,而未作出实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和第十八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合同书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报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未约定仲裁事项,二未约定具体仲裁委员会,明显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该仲裁协议无效。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此上诉,请求裁定一审法院受理此案。综上,江苏德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高健、陈健与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25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开永,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张健 刘蓓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健、陈健因与被上诉人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高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马开永,上诉人陈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新耀,被上诉人王丽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健、陈健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小兵
审判员 王 超
审判员 赵淑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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