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洁、孙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健 刘蓓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皖07民终10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策尹雪茗管佳丽 
【审理法官】刘策尹雪茗管佳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洁;孙康;刘忠文 
【当事人】陈洁孙康刘忠文 
【当事人-个人】陈洁孙康刘忠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洁 
【被告】孙康;刘忠文 
【本院观点】陈洁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借条"的含义及其所产生的法律义务。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洁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借条"的含义及其所产生的法律义务。本案中,孙康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借条与视频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其借款17万元给陈洁的事实,陈洁认为实际借款本金数额应为12万元而非17万元,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陈洁在一审庭后提交了在场案外人张安祥所作的情况说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张安祥在一审中未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采信其所作的情况说明并无不当。陈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应当承担不利责任。  综上所述,陈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陈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1:02:2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洁因经营需要资金,通过刘忠文介绍向孙康借款,2020年4月3日陈洁、刘忠文在茶楼由孙康出借给陈洁17万元,陈洁出具17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2020年5月13日前归还。在付款时,孙康以视频方式记录当时出借给陈洁的现金是1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陈洁2020年4月3日借款17万元,孙康实际出借给陈洁本金是17万元还是12万元,是双方争议焦点,并由此在本案中孙康主张的35000元借款能否支持。陈洁陈述借款17万元,其中含5万元的利息,自己实际只拿到12万元,陈洁虽然提供了录音,但该录音涉及的款项不能证明当时实际借款为12万元的事实,只能证明原告孙康向其催讨5万元利息的事实,而孙康提供的视频,确实能够证明孙康当时出借给了陈洁现金17万元,且陈洁出具的借条也写明的是17万元,故在陈洁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的前提下,孙康陈述当初出借给陈洁的本金为17万元的事实应予以认定。陈洁在归还部分款项后,于2020年6月2日在收回原有借条的情况下,其就剩余欠款向孙康出具借条,表明双方进行了结算以及陈洁对尚有35000元未能归还的认可,孙康陈述系本金35000元未还,虽然陈洁陈述是利息和逾期应当付的款项,但该借条上并未注明,且陈洁也无其他证据证明,现孙康主张该35000元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
持。刘忠文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其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孙康主张逾期利息,符合规定,但利息应当从借条确定的逾期还款时间开始即2020年6月21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因孙康诉请仅要求刘忠文对本金承担连带责任,故刘忠文对利息部分不应当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孙康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忠文对上述借款本金3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被告陈洁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陈洁不承担借款给付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孙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该案事实在一审庭审中,陈洁和张忠文已经做出陈述,案涉借款非系孙康所述的全部本金,而是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孙康借款本金7万元,张忠文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5万元。一审庭审中,陈洁已经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以及在场案外人张安祥所作的情况说明。二、根据法律规定,孙康所举的视频证据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着误导、阻碍法院的现象,且孙康所
诉请的借款系高额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陈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洁、孙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7民终10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铜官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旭,铜陵市铜官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康。
     原审被告:刘忠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洁因与被上诉人孙康、原审被告刘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5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陈洁不承担借款给付责任。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孙康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该案事实在一审庭审中,陈洁和张忠文已经做出陈述,案涉借款非系孙康所述的全部本金,而是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孙康借款本金7万元,张忠文借款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5万元。一审庭审中,陈洁已经向法院递交了相关证据以及在场案外人张安祥所作的情况说明。二、根据法律规定,孙康所举的视频证据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在着误导、阻碍法院的现象,且孙康所诉请的借款系高额利息,不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