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南、陈碧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5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8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梅影李志军陈琼
【审理法官】戴梅影李志军陈琼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建南;陈碧丽;傅璇玑
【当事人】孙建南陈碧丽傅璇玑
【当事人-个人】孙建南陈碧丽傅璇玑
【代理律师/律所】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蔡林君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李琦瑶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蔡林君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李琦瑶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谦松蔡林君李琦瑶
【代理律所】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建南;陈碧丽
【被告】傅璇玑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孙建南、陈碧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3:41:07
孙建南、陈碧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5民终8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南。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碧丽。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谦松,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璇玑。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君,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瑶,福建克帕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建南、陈碧丽因与被上诉人傅璇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闽0503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建南、陈碧丽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孙建南、陈碧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戴梅影
审 判 员 李志军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斌斌
书 记 员 郑伟江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陈建斌个人资料(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