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存款挂失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管理,有效控制风险,规范存款挂失业务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挂失的范围
存款户(含个人储蓄和对公存款户)遗失存单、存折、预留印鉴的印章,账户的密码及支票均可到信用社办理挂失。
二、挂失的条件
1、存户办理挂失时,对公的应持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属个人储蓄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存款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代办挂失须同时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2、信用社根据存户提供的资料,确认存款未被支取和未被冻结止付后,方可受理申请。
3、信用社在受理挂失申请(包括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前,账户内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信用社不负赔偿责任。
4、密码挂失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存款人确实不能前来需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须出具证明(如医院的病重、瘫痪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的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明。
5、预留印鉴全部或其中印章遗失,单位应出具公函,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件向信用社申请更换印鉴,单位存款印鉴是有关人员名章的,单位公函证明,是单位公章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函证明。
6、存户因财产纠纷不予挂失。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必须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财产继承权证明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须注明财产继承权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及号码。
7、挂失必须到原开户社办理。
三、临时挂失
1、客户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电话、电报、信函等方式申请的挂失,均视为临时挂失。
2、客户必须在办理临时挂失后5天内到原开户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失效。
3、柜员要做好临时挂失登记、记录交复核员审核后保存,并及时做好电脑口头挂失处理。
4、临时挂失不收手续费。
四、挂失业务的处理
(一)存单(折)挂失业务处理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核对存户的身份证件及账户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再办理挂失手续(各种证件需复印留存)
2、挂失申请书各要素必须由挂失申请人填写或确认,在“证件名称”栏,要填写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住址、签发单位等,代理挂失时,要同时注明代理人身份证件的上述相关内容。
3、申请人需在挂失申请书上签字,凭印鉴支取者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原预留印鉴,凭密码支取者则由客户输入密码。
4、挂失业务每笔收取手续费5元。
5、复核员审核各项内容无误后,加盖开户信用社业务专用章及经办复核人私章,第一联交挂失人,第二联、第三联专夹保管。客户7天后凭有效身份证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换取新存单(折),信用社在为客户办理挂失结清业务时,必须通过挂失换折程序补发新存单(折)给客户,不得以取消挂失后支取现金的形式办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附挂失登记簿永久保管,第三联作新开户贷方凭证附件,在新存款凭证上注明原账号并加盖“挂失补发”戳记,存折类按最后余额立新账,存单类按原金额、存期、利率、户名补发新存单。另立新账后注销挂失登记簿。
6、柜员应在挂失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有关要素,经办人、复核人要在登记簿上签章确认,挂
失申请书及相关证明专夹永久保管。
7、客户办理书面挂失后,又回已失的存单(折)要求取消挂失时,由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到开户信用社办理取消挂失手续。已补办新存单(折)后又到原旧单(折)的,应收回并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随当天同科目凭证装订。
8、挂失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等复印件,应要求其本人签名确认,信用社经办人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戳记,并签名(章)确认。
9、存单(折)挂失业务可委托他人前来办理,但在挂失业务结清时,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如存款人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前来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存款人瘫痪、无行动能力证明,村委或居委证明、代理人与存款人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印鉴挂失业务处理
柜员接到申请送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经同意后,在原印鉴卡上用红笔注明,“××年×月×日印鉴挂失”字样,注销原印鉴并登记挂失登记簿,挂失满10天后,存款人可到信用社办理更换印鉴手续,更换预留印鉴时,应由法人代表本人办理,或取得有效授权,旧印鉴卡及申请书第一、三联随传票装订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及其他相关资料粘贴在手工登记簿上永久保管。
(三)支票挂失业务处理
1、柜员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输入电脑,查明挂失支票确未付款后才能受理挂失,在电脑对该支票作挂失处理。
2、根据《票据法》的要求,挂失人还应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到挂失付款地人民法院办理催示公告或诉讼。
3、客户向开户网点提供催示公告或诉讼证明。
4、3天期满后第二天起12天内,开户网点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才完成挂失支付的程序。
5、挂失生效60天后,凭法院判决书或支付令办理资金划转。
6、支票挂失后不能再办理解除挂失手续,空白支票或无写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信用社不予受理。
五、挂失授权管理
1、各信用社(营业部)办理印鉴和支票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每一笔均经网点负责人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即: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2、在办理存单(折)挂失业务期满后,在结清挂失业务时,挂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柜员可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办理,挂失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网点负责人对挂失资料重新审核签名确认后方可办理。即:分社(储蓄所)由网点负责人进行确认,总社由信用社主任或内勤副主任进行确认。
六、罚则
1、违反规定办理挂失业务的,一经查实,联社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从重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
2、如果因违反相关规定办理挂失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论金额大小,一律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如经网点负责人签名确认后办理挂失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网点负责人视同责任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联社对相关责任人一律先停岗停职,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储蓄挂失、冻结(解冻)、查询等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节 挂失业务相关规定与操作规程
    储蓄存款挂失是指存款人因各种原因遗失存款单(折、卡)、预留印鉴和遗忘存款预留密码,要求银行将有关存款账户止付,并按规定手续补发存单(折、卡)、密码重置或支取存款。
一、基本规定
1 、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对个人储蓄存款挂失的明确规定:储蓄存单(折)分为记名和不记名两种,记名式的存单(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折)不能挂失。挂失的方式有:正式挂失、口头挂失、密码挂失。挂失的有效期限分别为:存单(折) 7 至 30 天,密码 1 天(即 24 小时),口头或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为 5 天(节假日顺延)。
2 、储户遗失存单(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并提供储户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 5 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若存款在口头挂失前或口头挂失失效后被他人支取,信用社不负责任。
3 、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被委托人除持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外,还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但挂失期满后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时,只能由原存款人办理而不能代理(未成年人或丧失民事能力者,可由其监护人代理)。
4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户的存款。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支取和过户时,储蓄机构应暂时停止支付或过户,应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办理支付或过户手续。
5 、实行通存通兑后,正式挂失手续必须在原开户的储蓄机构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也只能在原开户储蓄机构办理。
6 、办理挂失业务,在交叉复核的基础上,必须经储蓄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办理,实行柜员制操作的,也必须经储蓄机构授权人(负责人)复核签批办理,同时收取手续费 1 元。
7 、储蓄挂失止付的时效是 7 天。储户须在正式挂失 7 天后, 30 日内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发存单(折)或支取手续。逾期不办理,挂失自动失效,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概不负责。
二、办理挂失业务操作规程
(一)书面挂失
1 、受理挂失
操作流程:储户填写书面挂失申请书——→ 51 (书面挂失代码)——→ 00 或 03 (储种代码)——→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实身份证——→结束
步骤:
( 1 )储户到储蓄所申请挂失时,记账员应根据储户提供的储蓄种类、账号、户名、金额和存款日期等情况,在计算机中调阅该户资料,查证挂失存款是否为本储蓄所(柜)签发。如果是且未被支取,则受理挂失,记账员可正式为储户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存款不是本储蓄所(柜)签发或挂失前存款已被支取,则不受理挂失。储户因特殊原因,只能用口头或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挂失时,在经过查证存款是在本储蓄所且未被支取,记账员可先办理口头(或函电)挂失手续,同时,通知挂失人在 5 日内到本储蓄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 2 )记账员受理正式书面挂失时,必须查验储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要同时查验代办人的 1 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交储蓄所(柜)主任。审核无误后,由挂失人(代理人)填写一式三联“储蓄存款挂失申请书”,列明户名、存款金额、种类、账号、原存款日期及挂失日期,如果挂失存单(折)是凭印鉴支取的,要由储户加盖预留印鉴,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挂失人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和身份证件号码。
( 3 )记账员审核无误后,将挂失申请书上账号、户名输入计算机中,审核申请书户名与计算机存储的户名是否相符,金额与计算机存储金额是否一致,如凭密码支取,还需储户输入验证密码,冻结该账户,回车结束。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名章,根据挂失申请书登记挂失登记簿,连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递交复核员(挂失申请书不打印)。
( 4 )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审核申请书上的户名、账号、金额、身份证号码是否填写齐全,如凭印鉴支取的,是否加盖了预留印鉴并折角核对,挂失登记簿记载是否与挂失申请书有关栏目相符,记账员是否加盖了名章。核对无误后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储蓄所(柜)主任名章及复核员名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三联留存,随当日传票交事后监督部门专夹永久保管,将第一联、第二联连同身份证件交给记账员。
( 5 )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将第一联挂失申请书放在挂失登记簿内专夹保管,第二联交储户,并向储户说明自挂失之日起 7 日后,凭此申请书到本储蓄所办理挂失结清或补发新存单(折)手续。
2 、挂失结清
操作流程: 53 (挂失取现)——→ 00 或 03 ———→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实身份证——→打印取款凭条、存单(折)、利息清单——→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名——→结束。
步骤:
( 1 )挂失 7 天后由储户本人(不得代理)提供挂失申请第二联、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预留印鉴,到原储蓄所办理。如果是活期存款还应填写取款凭条,连同挂失申请第二联、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预留印鉴一并交给记账员。
( 2 )记账员接到储户递交的上述资料后,首先审核该挂失申请是否应由本所办理,是否已挂失 7 天(如不满 7 天,不予办理),审核无误后,抽出储蓄所留存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挂失登记簿,审核挂失申请书第一联、第二联、挂失登记簿及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等有关要素是否齐全、合法、准确、有效。在计算机中输入挂失取现,根据挂失申请书输入账号,核对计算机中确已办理挂失,然后办理正常销户业务(参照定、活期销户操作规程)。在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的“处理结果栏”内注明“×年×月×日挂失结清或补发新存单(折)”字样,如果是活期存款,还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挂失结清”戳记,同时在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处理结果”栏、取款凭条、利息清单上分别加盖记账员名章。然后将利息清单、挂失申请书交由储户在签收栏签收后收回,连同挂失登记簿、储户身份证及复印件、预留印鉴交复核员复核。
( 3 )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审核利息清单、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的记载和章、戳加盖无误后,加盖复核员名章,在挂失申请书和利息清单各联加盖“现金付讫”戳记。然后根据挂失申请书上挂失金额及利息清单的合计数配付现金,登记“现金出纳账”,将现金、利息清单、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交记账员,挂失申请书第二联视同原存折附后,随当日传票交储蓄事后监督。
( 4 )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附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永久保管。问清储户取款金额后,将现金、利息清单交储户。
3 、补发新存单(折)
操作流程: 54 (挂失补发)——→ 00 或 03 ———→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实身份证——→输入新存单(折)——→结束
( 1 )挂失 7 天后由储户提供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原储蓄机构办理。按照原开户日期、户名、金额、期限填写“定期储蓄存款凭条”(活期),将挂失申请书、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存款凭条交给记账员。
( 2 )、记账员首先审核挂失申请书是否是本所签发,是否已挂失 7 天(如不满 7 天,不予办理),审核无误后,抽出储蓄所留存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挂失登记簿,审核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及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等有关要素是否齐全、合法、准确、有效。如为活期储蓄存款,则结清旧户,利息随旧户结清,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参照活期储蓄存款新开户规程及挂失结清操作规程)。如为定期储蓄存款,记账员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将原存单销户但不结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输入挂失补发,根据储户填写的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输入户名、金额、原存款日期,存单账号微机自动生成,办理补发存单手续(参照定期储蓄存款开户操作规程)。在新存单上注明“挂失补发”字样,在挂失登记簿“处理结果”栏注明“×年×月×日换发××号新存折”,然后在新存折、挂失登记簿、挂失申请书上加盖记账员名章,挂失申请书交由储户在签收栏签收后收回,随同上述资料一并交由复核员。
( 3 )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在挂失登记簿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在挂失申请书、新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及名章,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和新存单交记账员,挂失申请书第二联随当日传票交储蓄事后监督。
( 4 )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后,将挂失申请书第一联附在挂失登记簿后专夹永久保管。将新存单交储户。
(二)口头或函电挂失
操作流程: 50 (口头挂失代码)——→ 00 或 03 ——→帐号——→结束
    储户因特殊原因,只能用口头或电话、电报、信函等形式挂失时,可口头或函电挂失。储蓄经办人员根据储户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中核对,确认存款尚未被支取后,在计算机中做挂失止付程序办理。口头或函电挂失必须在 5 天之内补办正式的挂失手续,否则,挂失自动失效。
(三)印鉴挂失
    储户遗失印鉴要求挂失时,应出示原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原存单(折)账号、户名、金额、挂失原因,并提供印鉴式样、字体等情况,经查实无误后方可办理。印鉴挂失不能由他人代理。经办人员经审核无误,并确认存款尚未被支取后,在挂失申请书、挂失登记簿、存单(折)上注明“原印鉴挂失作废”,“新印鉴自×年×月×日起用”字样,然后重新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四)密码重置
    储户遗忘密码时,应出示原存单(折)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填写挂失申请书,注明原存单(折)账号、户名、金额、挂失原因,密码挂失不能由他人代理。经办人员经审核无误,并确认存款尚未被支取后,方可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其挂失处理手续与印鉴挂失基本相同)。
(五)撤消挂失
操作流程: 52 (解除挂失)——→ 00 或 03 ———→输入存单(折)账号——→输入密码(储户输入)——→核实身份证——→结束
步骤:
( 1 )尚未补发存单(折)时,应由储户交回挂失申请书(第二联)写明解挂理由,并签章确认,同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储蓄机构与留存的挂失申请书(第一联)核对,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批注撤消挂失原因及“ × 年 × 月 × 日注销挂失”字样。
( 2 )已补发新存单(折)者,应将原存单(折)收回注销,装订在当日传票内,并在挂失登记簿和开销户登记簿内分别注明“×年×月×日原存单(折)收回”字样。
第二节 死亡和长期不动户储蓄业务操作程序
一、死亡储户储蓄存款业务处理的操作程序
1 、正常支付。存款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之前,持存款人的存单(折)直接来农村信用社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均视为正常的代取或代存业务,应按正常业务处理手续,审查必要的证件后予以办理(如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要求行使继承权利之前,该存款被人取走,农村信用社不负责)。
2 、存款过户或支取。存款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凭储蓄所所在地公证处开出的继承权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或支付手续时,经办人要查验其提供的法律文书,并与原存单或存折加以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相应储种办理,并将法律文书作存单(折)的附件。如要求过户,按洁清旧户、另开新户处理。其具体处理程序与相应储种的开、销户的处理程序相同。如合法继承人没有原存单(折),必须先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挂失手续后再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取手续,并在挂失申请书上注明法律文书的名称、号码和有关内容,将法律文书装订成册永久保管。
3 、死亡绝户无法定继承人的储蓄存款支取业务的处理。存款人死亡后,即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凭公证部门的证明,凡国有企事业、国家机关、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述各项存款一律办理转账手续,将本金划入指定账户,不计利息,并在取款凭证条、存单(折)上注明“死亡无继承人储蓄存款,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存档备查。
二、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业务处理的操作程序
    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后 5 年未支取,活期储蓄存款 5 年内无存取,均视为长期不动储蓄,应进行另行管理,打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留存备查,另一份交事后监督,凭以逐笔监督支付。对已列入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单独管理的活期存款,又继续发生存款业务时,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其处理程序与该储种正常开销户的处理相同。
第三节查询、没收、扣划、冻结(解冻)业务
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
    由于货币是一种没有标记的特殊的标的物,因而信用社对存款人所有存入的款项均按正常结算业务操作程序办理,一律视为合法财产来对待。我国《宪法》规定,我国保护公民、法人及公共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企事业单位等的存款是法人单位的合法财产;个人储蓄存款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商业银行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司法机关对该存款要求查询、冻结、扣划或主张权利时,信用社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既要协助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执行,又要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在没有判决、裁决或判决、裁决没生效之前,信用社暂停该存款的支取。
一、查询、止付、没收、扣划、冻结(解冻)储蓄存款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门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有关的个人存款时,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门等正式查询公函,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比如存款的姓名、日期、种类、金额等情况,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由指定的储蓄所接待。查询单位不能亲自到储蓄所(柜)查阅帐册,只能对需要查询的资料进行抄录、复印或照相,原件不能借走。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门等在侦察、起诉、审理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储蓄机构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正式通知(“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停止支付的最长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止付期限的,应重新办理止付手续。在止付期间,存款人因生活需要的临时用款,要经原止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
    军队在侦察、审理案件中,需要停止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时,由师或师级以上保卫部门、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开出通知书,到储蓄机构办理手续。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存款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决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单(折),储蓄机构凭存单(折)办理;如果当事人拒不交出存单(折),须强制执行时,由人民法院通知管辖机构,经管辖机构或部门审核后凭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通知所属储蓄机构办理,判决书或裁定书收入档案永久保管,同时在账卡上注明“凭 xx 号判决书或裁定书执行”字样,原存单(折)作废。
    法院没收上缴国库的存款,一律不计利息,返还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贪污盗窃分子的个人储蓄存款照计利息,对民事案件中的储蓄存款按有关计息规定办理。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一览表
如何挂失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公安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国家安全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军队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走私犯罪侦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审计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
无权
无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关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注:本表所列机关是《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发布之日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具有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权利的机关,规定发布实施后,法律行政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查询、止付、没收、扣划、冻结(解冻)储蓄存款业务操作程序
(一)查询储蓄存款
操作流程:选择 6 ——→查询——→选账户信息查询——→ 00 (活期)或 03 (定期)
查询方式:( 1 )按账号查询: 1 、活期查询: 00+ 账号 2 、定期查询: 03+ 账号
( 2 )按姓名查询。
( 3 )按日期查询。
步骤:
1 、储蓄机构审核查询公函是否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检查、法院、门和纪检(监察)等机关开出,是否经信用社主要领导签批(人民法院除外)。
2 、审核无误后,根据查询公函提供的存款情况,由操作员(经授权后)输入提示、内容等查询储户资料。
3 、在查询公函上证明查阅情况,回执联加盖信用社公章交查询单位,留存联留存妥善保管。
(二)止付储蓄存款
一、办理止付:
步骤:
1 、储蓄机构审核“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是否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检查、法院和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出,是否经信用社主要领导签字(人民法院除外)。
2 、审核无误后,根据“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提供的存款情况,由经办人员(经授权后)选择冻结功能,将该笔储蓄存款冻结支付。
3 、在“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上注明受理情况,加盖信用社公章,回执联交执行单位,留底联妥善保管。
二、解除止付:
步聚:
1 、储蓄机构审核“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是否由原发出“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的县级及县级以上公安、检查、法院和国家安全等部门开出的,是否经信用社主要领导签字。
2 、审核无误后,根据“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提供的存款情况,由经办人员(经授权后)选择解冻功能,将该笔储蓄存款解除冻结。
3 、在“解除停止支付储蓄存款通知书”上注明受理情况,加盖信用社公章,回执联交执行单位,留底联妥善保管。
(三)冻结业务操作程序
一、冻结:
操作流程:根据冻结止付通知单——→ 60 (冻结代码)——→ 03 (定期)——→输入存单账号——→结束(核对姓名、身份证)。
步骤:
( 1 )由储户提供存单、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存单抵押止付证明书,交事后监督审核存单是否为本社签发的存款单,核对存单与抵押止付证明书内容是否一致,无误后加盖存单抵押止付章,事后监督留存一联后,将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存单抵押止付证明书交由储户。
( 2 )储户持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存单止付证明书到储蓄所办理冻结时,将上述冻结手续交储蓄所主任,储蓄所主任认真审核冻结手续和存单是否一致、抵押止付证明书签发公章、经办员章是否清晰、核对事后监督签章是否真实,审核无误后由储蓄所主任在计算机上办理冻结止付程序。办理完毕后,将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存单止付证明书交复核员。
( 3 )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存单止付证明书上加盖储蓄所公章,储蓄所主任、复核员名章,将存单止付证明书储蓄所留存一联,储户身份证件复印件附后,将存单、有效身份证件、存单止付证明书(储户留存联)交记账员。
( 5 )记账员核对无误后,将办理完毕的冻结手续交储户。
二、解冻:
操作流程:根据解除冻结通知单 61 (解冻)——→ 03 (定期)——→账号——→核准身份证及姓名
步骤:
( 1 )由储户提供贷款行签发的存单抵押止付解除通知单、本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交储蓄事后监督审核存单抵押止付解除通知单的公章、经办员章及内容与冻结止付通知书是否一致,并折叠核对印鉴,无误后,事后监督在解冻止付通知书上盖章。
( 2 )储户持上述资料到储蓄所办理解冻手续。将上述资料交储蓄所主任,储蓄所主任按事后监督审核程序进行审核、验证,如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与对方行取得联系进行认证,审核无误后在计算机操作系统中办理解冻程序。完毕后,将存单抵押止付解除通知单、储户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交复核员。
( 3 )复核员接到上述资料审核无误后,加盖储蓄所业务公章及名章,将存单抵押止付解除通知单储蓄所留存一联,将储户留存联及身份证件交记账员。
( 6 )记账员接到上述资料后核对无误交给储户。
(三)没收储蓄存款的操作程序
储蓄机构接到人民法院开出的没收储蓄存款判决书或裁定书时,按查询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存款划转手续。如办理没收储蓄存款手续时无存单(折)则必须注明原存单(折)作废。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浅谈农信社储蓄挂失业务操作风险
发表日期:2007年8月24日  出处:原创  作者:徐晨  本页面已被访问 2658 次
在银行监管领域内,有这么一句术语:“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降低,昨天的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部分转化为今天的操作风险”。如果没有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很难转化成损失。与所有的风险一样,对于银行而言,操作风险指的是操作实际绩效低于操作预期绩效的可能性,表现为银行职员违规操作的可能性。挂失业务是储蓄业务中最重要、最复杂也是引起经济纠纷最多的一项业务,其操作过程显得尤为仔细、规范。笔者就挂失业务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及如何防范谈如下几点看法:
一、工作人员违规办理挂失手续之风险。
工作人员对于内部职工或社会上的熟人来挂失,没有认真审核挂失人身份,不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挂失业务,仅凭领导一句话、同事一声招呼,一枚印章或是代签个名字就办理挂失手续,未能切实做到防范风险于未然。如某行一名员工代理其家属来办理存单挂失,储蓄专柜在办理挂失手续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确认本人身份、本人签字,仅凭该行员工打招呼、盖个印章或代签其家属姓名就办理了挂失手续,并于当日经授权将此款取出(或是七天以后由代理人取得)。其风险在于,如果有一天该存单的本人到了失落的存单,即使是代理人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夫妻关系),只要其本人据此真实有效的存单要求银行支付该款项,并对以前挂失事项不予承认,根据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银行根本无法举证证明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认定合法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只能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如拒付该笔存款将承担存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风险防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储蓄机构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按《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储户持本人身份证明办理存单、存折和密码、印鉴的挂失手续。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办理存单挂失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只限于代为办理挂失申请手续,挂失申请手续办理完毕后,储户必须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手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储蓄机构未待存单挂失七天后,便为申请人(冒领人)办理了支取存款手续,如若造成储户的储蓄存款被冒领,该储蓄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作人员办理挂失手续审查不实之风险
工作人员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仔细核对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身份证等有关情况,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例:《人民法院报》载,一储户存单遗失后,立即持本人身份证前往原储蓄机构申请挂失,该储蓄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为该储户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告之储户七日后前来办理补领新存单手续。但七天后,该储户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新存单手续时,储蓄机构告之其存款已于挂失前一小时在其他网点被冒领。于是发生纠纷,储户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储蓄机构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存款在挂失前已被冒领,储蓄机构不承担责任,遂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事实上可能该笔存款确实在挂失前已被支取,而储蓄机构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但储蓄机构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的规定,认为既然储户的挂失申请,储蓄机构予以受理并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足以推定储蓄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于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储蓄机构赔偿存款被冒领的损失。
虽然《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其含义为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立即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的,挂失前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户本人承担。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没有立即停止支付蓄储存款,导致挂失后存款仍被他人冒领的,损失由储蓄机构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简单地以挂失前被冒领还是挂失后被冒领一概划分责任,正如上例,法院还是更注重储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此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如是否未尽职责或是疏忽大意,存在的过失是否与储户遭受的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由此判断储蓄机构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我们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循序渐进地完成每个步骤,抓住每个细节,把紧每道关。
三、办理口头挂失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储户在进行口头、电函挂失时是否需要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证件及帐户资料的问题。《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五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
由此可见,《储蓄管理条例》和《若干规定》仅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对于口头或者函电挂失是否需要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储户的身份及帐户资料则未作出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a)认为口头挂失是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发生的,申请人不必按照书面挂失的要求提供身份及帐户资料;而且法律关于申请人须在口头或者函电挂失后五天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将自动失效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限制了第三人错误或恶意申请挂失可能对真正的储户可能造成的损害。b)认为在书面申请挂失的场合,银行有机会面对申请人本人,通过对照身份证,对其身份进行核验,以审查其是否确属储户本人,而在口头或函电挂失的场合则无此条件。在第一种场合,申请人尚须依法提供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资料,第二种场合更不能例外。可见如果我们在办理业务时图快或是疏忽大意而对口头或函电挂失申请降低审查要求,将为第三人恶意申请挂失,侵害储户的合法权益提供可乘之机,借此银行将面临侵权之诉。
针对我行现行操作系统挂失解挂[2801]而言,申请人通过电话(普遍方式)进行口头挂失,仍需要仔细审查核对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资料,除此之外该系统还要求申请人提供密码方能操作成功。也就是在申请人无法到现场直接键盘输入密码的情况下,不能办理口挂,换句话理解申请人只有在电话中将密码告知工作人员才能办理成功。就此笔者提出质疑:特殊情况下(紧急情况电话、电函)难道密码也包括在口挂审查资料的范围中吗?如果都能到场键入密码,口挂又意义何在?对此法无明文规定,也无行业规定[1][①],为何该系统就需强制执行?密码属于个人隐私利益,银行强行要求申请者必须提供密码(暴露密码),显然侵犯了申请人的名誉权——隐私利益,银行因此要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申请挂失的帐户的存款在审核环节因上述密码问题耽搁或无法办理,超出正常办理时间,导致在此期间存款被他人支取的情形,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②]所以笔者强烈建议系统升级时应取消口挂必须输入密码这一项,以保证口挂的规范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笔者建议
(一)每位员工摒着对自己负责、对客户负责、对单位负责的态度,加强学习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储蓄管理条例》、《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不违章操作,不违规办理,全身心投入、杜绝失误。
(二)加强与储户联系,特别是挂失储户,尽可能的预留存款者本人和地址,强化对客户身份的甄别观念,防范资金,避免因作假而产生挂失风险。
(三)建议农村信用社出台专门性内部规章《关于挂失业务操作细则》,就口挂、密挂、书挂、书密挂、解挂、挂失补开、代理挂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挂失处理、授权代理)、挂失收费(密挂收费的合理性)、挂失登记簿的保管,银行卡挂失以及银行就挂失问题面临的相关法律责任等细节性问题作出书面规定,进一步抑制挂失带来的风险,保证业务安全、高效、规范。
银行工作,就是整合银行资源,规避银行风险,实现银行价值的过程。银行职员的操作过程,也就是规避个人风险,实现个人价值的过程。防范操作风险就是把风险降到最低,就是要从挂失业务这样的焦点抓起,把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失误、系统故障这些不安因素尽可能的排除在工作之外,为个人价值的实现筑一堵防火墙,为我行的稳健发展增强系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