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李德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8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55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审理法官】张尧尹伊谢冰羚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李德池 
【当事人】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李德池 
【当事人-个人】李德池 
【当事人-公司】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崔金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金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金玉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 
【被告】李德池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深圳美莱医疗美容院逾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4 22:07:00 
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李德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终25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
     法定代表人:唐兆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池。
李云迪年龄
     上诉人深圳美莱医疗美容院因与被上诉人李德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深圳美莱医疗美容院逾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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