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I 一导论
(一)选题缘起 (1)
(二)研究现状综述 (3)
(三)研究方法与路线 (5)
二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意义
(一)虐待老人行为的概述 (7)
(二)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的意义 (11)
三我国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的现状 (17)
(二)我国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0)
四国外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及借鉴
(一)日本、美国防范虐待老人行为的立法概况 (23)
(二)德国防范虐待老人行为制度的经验 (24)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防范虐待老人行为的经验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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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外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的借鉴 (26)
五我国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机制的完善
(一)明确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的界限 (28)
(二)完善非罪虐待老人行为的强制惩罚措施 (32)
(三)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 (34)
(四)减轻受虐待老人的举证责任 (34)
(五)完善诉讼后虐待老人行为的矫正机制 (35)
六结论 (38)
致谢 (40)
参考文献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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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论
(一)选题缘起
1. 选题的提出
工业化时代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人口寿命基数不断变大,老龄人口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现象随之出现。人口学理论认为,老年人口比例的上升象征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一个社会保持适当的老年人口不仅有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有利于社会、民族文化的延续。但是一旦老年人口比例超过7%,则意味着
这个国家或地区需要承担较重的社会养老负担,这个时候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就会凸显。虐待老年人问题是一个延续很多年的一个社会问题,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这一社会问题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虐待老人行为性质恶劣,严重伤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引发社会的道德危机,影响劳动力的循环更替。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家庭忽视个人,家庭整体荣誉高于家庭个人。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若是家族里发生什么违背社会道德、礼仪以及法律的事情,断不可向外宣扬,人处在家庭之中要为了家庭牺牲自己。家国思想影响中国近两千年,其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强调家庭成员与家庭本身休戚相关,个人要绝对服从家庭,维护家庭的利益。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家庭不仅是生活单位也是经济单位,为家庭带来更多财富的成员往往在家庭内部掌握相当的权力,这些权力代代相传。以上种种观念理论都为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天然的温床。
事实上,研究表明虐待老人行为的后果往往是长期性的,主要包括:身体的终身伤残;药物及酒精依赖;免疫系统反应能力降低;慢性进食紊乱和营养不良;自我伤害或忽略;易患忧郁症;恐惧和焦虑;自杀倾向;死亡等。①而这些虐待老人的行为只有很少一部分得到了政府以及司法机关的处理。
我国处在老龄化加速发展的时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老龄人口(60周岁①伍小兰,李晶:《中国虐待老人问题现状及原因探析》,《人口与发展》,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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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已经超过两亿。老年人权利保护制度不完善,相关立法滞后于老龄化进程,特别是虐待老人问题处于道德规制和法律防范的模糊地带,造成社会上一系列虐待老人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虐待老人问题急需相关配套的法律的防范。
2. 选题的目的
虐待老人问题涉及宪法、刑法、社会学、人口学多学科,选题的角度决定了防范虐待老人问题的途径不一致: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只有严重的虐待行为才会被客以刑罚;社会学、人口学则探求非强制性的解决之道。这些对于解决社会变革带来的新的虐待老人问题都有其局限性。本文旨在借鉴国外相关经验,探讨防范虐待老人行为法律体系的完善。
3. 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老年人享有一般性的宪法、民法、刑法等实体和诉讼法权利,另一方面老年人有其特殊性,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对其法律保护不能完全参照一般公民。我国颁布了以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彰显出我国对于老年人体的重视。但是《老年法》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指《老年法》“法律过于原则、操作性差”。查看《老年法》文本,授权性条款大多使用“鼓励”、“提倡”等词语,禁止性条款大多涉及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对象,缺乏相应的惩罚性措施。2012年新修改的《老年法》出台,对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的增加值得肯定。但是面对
社会环境、政策、经济的巨大变化,这样的修修补补显然是不够的。《老年法》并不能涵盖新时期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所有方面,《老年法》原则性条款指导下实体条款立法成为突破《老年法》“似法非法”、缺乏执行“硬度”的弊端,实现社会权救济的一个有效途径。《老年法》第3条第3款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①,与之相关的惩罚性措施却规定于《侵权责任法》第21、22条以及《刑法》第260条,上述条文之间形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载v/flfg/2012-12/28/content_2305570.htm,访问时间: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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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巨大的模糊空间,这种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缝隙与不一致性为体系化防范虐待老人行为提供了正当性。反过来,专门化、体系化防范虐待老人行为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提供了新的走向,即在不断填充《老年法》内容的同时纵向扩展《老年法》的效力层次,建立相关配套的下位法体系,实现其指导性法律的目的。
探讨虐待老人行为法律防范,有助于理解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性保障的内涵,揭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中国家义务的边界。国家义务直接来源于公民基本权利,有学者这样解释:“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理性和国家能力决定了国家义务所能达到的最大场域;从基本权利层面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公民基本
权利的功能是对国家义务的边界进一步的具体化;从具体法律原则层面看,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与公共利益原则决定着国家的实然义务边界。”①在社会快速变革的时代,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情况时有发生,并呈快速增加之势,老年人虐待问题已经引起世界的关注。1982年联合国召开第一届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制定了《老龄问题过激行动计划》,首次将防范虐待老人行为作为世界议题。1995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呼吁各会员国关注老年人的处境,切实担负起保护老年人的义务。对中国而言,作为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社会变革及传统文化的分崩离析使许多老年人面对受虐待的风险。从法律制度层面防范虐待老人行为,是完善当前已经建构起来的社会法体系的一次好的尝试。
(二)研究现状综述
1. 国内研究
袁立年龄我国有关老年人虐待的研究起步相对要晚一些,且研究方向大都为社会学等学科,将虐待老人行为研究上升到法律防范层面的文献资料较少。台湾学者廖婉君、蔡明岳认为,老年人虐待是指对老年人的健康或福祉造成伤害、威胁或者忽视其需要。他们将老年人虐待的原因分为“老人面向”和“照顾者面向”两大类,在对受
①袁立:《公民基本权利野视下国家义务的边界》,《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