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杰赌博案(长公(水)行罚决字[2022]0083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水)行罚决字[2022]0083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
【处罚日期】2022.03.17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周冬雨余文乐【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林俊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27
处罚名称 | 林俊杰赌博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长公(水)行罚决字[2022]00834号 |
被处罚对象 | 林俊杰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7日下午,在长兴县***徽州**高自然村徐某元经营的无名室内,林俊杰伙同徐某元、徐某美、胡某海等人以打“贵州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每局放冲50元或者自摸100元,后被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查获,同时查获林俊杰持有赌资50元,查获徐某元持有赌资1100元及赌具336张麻将,查获徐某美持有赌资250元。林俊杰的行为构成赌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林俊杰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并收缴人民币五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17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水口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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