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峰、曾荣昆与潘月球、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31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16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竹陈小红郑玉莲 
【审理法官】林竹陈小红郑玉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纪峰;曾荣昆;潘月球;张小玲 
【当事人】李纪峰曾荣昆潘月球张小玲 
【当事人-个人】李纪峰曾荣昆潘月球张小玲 
【代理律师/律所】黄尤广东省雷三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尤广东省雷三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尤 
【代理律所】广东省雷三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纪峰;曾荣昆 
【被告】潘月球;张小玲 
【本院观点】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质证逾期举证诉讼请求撤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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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纪峰、曾荣昆于2019年6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9)粤0882民初1474号],请求潘月球、张小玲偿还借款22000元及支付利息,后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对李纪峰、曾荣昆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李纪峰、曾荣昆上诉请求的事实理由以及潘月球、张小玲的答辩意见,本案各当事人二审争议以下问题:  一、关于涉案借款是否约定利息的问题。涉案两张《借条》均未约定利息,虽然潘月球、张小玲陈述称李纪峰、曾荣昆每出借5000元预先扣取500元利息,且后续每天收取100至200元的利息,但
潘月球、张小玲同时陈述称李纪峰、曾荣昆在村中放贷,收取如此高额的利息是行为。如果潘月球、张小玲的陈述属实,李纪峰、曾荣昆则符合职业放贷人的定性,也属于明知借款用途非法仍出借,涉案《借条》将归于无效,本案不能根据潘月球、张小玲限制的自认,直接只认定有利于李纪峰、曾荣昆的事实。何况,双方均确认涉案《借条》是实际交付借款后补写,即便双方此前曾口头约定利息,因其后双方已以书面《借条》的方式明确权利义务,可认为双方均同意按《借条》所约定的条款履行。故此,李纪峰、曾荣昆主张潘月球、张小玲应支付利息,不符合《借条》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还款金额应如何抵充的问题。一审法院查明潘月球共向李纪峰、曾荣昆还款6100元,李纪峰、曾荣昆对此并无异议,潘月球主张实际还款数额是73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潘月球并未提出上诉,视为同意一审判决,本院对上述一审法院查明的还款事实予以确认。如前所述,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视为约定了利息,故潘月球在出具《借据》后的还款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根据《关于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
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优先抵充22000元《借条》债务。即涉案22000元《借条》尚欠15900元本金未清偿,涉案6000元《借条》尚欠6000元本金未清偿。虽然李纪峰、曾荣昆起诉主张本案应从2019年7月开始计算利息,但李纪峰、曾荣昆亦同时主张借款本金尚未偿还且月利率应认定为2%,经审查计算,结合潘月球已偿还6100元且应认为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的情况,本案以年利率6%的标准自逾期之日(2019年1月16日)起计付利息未超出李纪峰、曾荣昆诉讼请求的范围,故涉案借款利息依法应自2019年1月16日计付。  三、关于张小玲应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本案的证据与事实,李纪峰、曾荣昆曾在2019年6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潘月球、张小玲偿还借款22000元及支付利息,虽然李纪峰、曾荣昆撤回该案起诉,但该案当时已经经过一次庭审,即李纪峰、曾荣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张小玲,应认为李纪峰、曾荣昆已经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张小玲承担保证责任。故对于李纪峰、曾荣昆已经主张权利的22000元《借条》所欠的债务,不能认为张小玲可免除保证责任,张小玲尚应承担本金1
5900元及相应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涉案6000元《借条》的债务因李纪峰、曾荣昆起诉本案时已经超过保证期间,故张小玲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综上所述,李纪峰、曾荣昆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为:限潘月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900元以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给李纪峰、曾荣昆;  二、张小玲对潘月球上述借款本金15900元及相应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李纪峰、曾荣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李纪峰、曾荣昆负担76.25元,潘月球、张小玲负担17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李纪峰、曾荣昆负担76.25元,潘月球、张小玲负担173.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9 19:22:58 
李纪峰、曾荣昆与潘月球、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8民终1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纪峰。
李光洁老婆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荣昆。
     上列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尤,广东省雷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月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玲。
     上诉人李纪峰、曾荣昆因与被上诉人潘月球、张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9)粤0882民初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荣昆及其与李纪峰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尤,被上诉人潘月球、张小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纪峰、曾荣昆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潘月球、张小玲偿还两笔借款共28000元以及支付利息(潘月球、张小玲自2019年6月份停止偿还利息,请求自2019年7月起按照月利率2%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改判认定潘月球的还款6100元为利息;四、改判张小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决本案一二审费用全部由潘月球、张小玲负担。事实与理由:一、2018年8月潘月球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纪峰、曾荣昆借款22000元以及6000元,合计28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原撤诉案庭审中,潘月球、张小玲同意按2%月利率偿还利息)。2018年10月5日潘月球、张小玲补写借条,张小玲作为担保人签名,张小玲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李纪峰、曾荣昆累计收到潘月球利息6100元,(已付11个月利息,实应收11×560元=6160元)。因此,李纪峰、曾荣昆要求潘月球、张小玲偿还两笔借款本金28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起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完全合情合理。二、一审法院在潘月球、张小玲庭审缺席、未作书面答辩、没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潘月球偿还的6100元利息抵充本金,明显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按照民间借贷一般的习惯交易来说,还款顺序应为先还息后还本,因此,潘月球偿还的6100元应优先用于支付利息。《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442)》第31条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两份借条当中,一份为6000元,如果是偿还本金6100元,借条应该已被潘月球拿回,不可能还在李纪峰、曾荣昆手中。3.关于张小玲应否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保证期间错误。事实上,李纪峰、曾荣昆在保证期间内(2019年6月26日)起诉主张过权利,随后撤诉,2019年8月21日再次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法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故本案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转而适用为期2年的诉讼时效制度,因本案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担保人张小玲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上诉人潘月球答辩称:潘月球实际只借到李纪峰、曾荣昆20000元,借条22000元是
将张小玲所借的2000元也一并写入借条,另一张6000元的借条是结算15天的高额利息。李纪峰、曾荣昆在村中放贷,每5000元收取一天100元至200元的利息,且需要先预扣500元利息。潘月球实际已经还款7300元给李纪峰、曾荣昆。因为不懂法律,所以潘月球未提出上诉。
     张小玲答辩称:张小玲介绍潘月球向李纪峰借钱,李纪峰、曾荣昆在村中放,每次出借款项都是5000元,约定的利息很高,涉案6000元借条实际上是利息。本案保证期间已经经过,张小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李纪峰、曾荣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潘月球、张小玲向李纪峰、曾荣昆连带偿还借款人民币28000元和支付利息(潘月球、张小玲自2019年6月份停止偿还利息,请求从2019年7月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利息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潘月球、张小玲负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5日,潘月球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两次向李纪峰、曾荣昆借款22000元以及6000元,合计28000元。当日,潘月球向李纪峰、曾荣昆出具《借条》两份,其中一份载明:“潘月球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10月5日向李纪峰、曾荣昆借到人民
币22000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1月15日还清”,另一份载明“潘月球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8年10月5日向李纪峰、曾荣昆借到人民币6000元,还款期限为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1月15日还清”。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两份《借条》上均有担保人张小玲签字。借款后,李纪峰、曾荣昆收到潘月球还款6100元,尔后,李纪峰、曾荣昆多次催讨,潘月球、张小玲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遂引起纠纷。李纪峰、曾荣昆于2019年8月2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