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娟与曹思文、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李光洁老婆
【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9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爱红樊静司世江 
【审理法官】翟爱红樊静司世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艳娟;曹思文;郭杰 
【当事人】李艳娟曹思文郭杰 
【当事人-个人】李艳娟曹思文郭杰 
【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小桐 
【代理律所】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艳娟;曹思文 
【被告】郭杰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3:36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依法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并于2020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案件上诉交费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上诉费交纳期限早已超出规定时间。且经本院核实,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依法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 
李艳娟与曹思文、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9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思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因与被上诉人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依法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并于2020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案件上诉交费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
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上诉费交纳期限早已超出规定时间。且经本院核实,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依法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翟爱红
审判员 樊 静
审判员 司世江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秋葛
书记员 韩月娜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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