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娟与曹思文、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6 李光洁老婆
【案件字号】(2021)青01民终9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爱红樊静司世江
【审理法官】翟爱红樊静司世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艳娟;曹思文;郭杰
【当事人】李艳娟曹思文郭杰
【当事人-个人】李艳娟曹思文郭杰
【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小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小桐
【代理律所】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艳娟;曹思文
【被告】郭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1:33:36
【二审上诉人诉称】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依法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并于2020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案件上诉交费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上诉费交纳期限早已超出规定时间。且经本院核实,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依法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
李艳娟与曹思文、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9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桐,北京策略(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思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因与被上诉人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依法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并于2020年12月21日签收了一审法院送达的《民事案件上诉交费通知书》,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办理减、缓、免
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上诉费交纳期限早已超出规定时间。且经本院核实,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上诉,依法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艳娟、曹思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翟爱红
审判员 樊 静
审判员 司世江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肖秋葛
书记员 韩月娜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的;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
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可以上诉。
《关于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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