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湘12民终17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炳生曹家红肖光申
【审理法官】周炳生曹家红肖光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昌杰
【当事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昌杰
【当事人-个人】李光洁老婆李昌杰
【当事人-公司】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李昌杰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8:59:10
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昌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2民终17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某某(格兰蒂斯酒店某某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97556596F。
法定代表人:廖宴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丰胜(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3日向上诉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达了《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于2020年8月10日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817元。上诉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丰胜于当日签收了该通知。但上诉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格兰蒂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周炳生
审判员 曹家红
审判员 肖光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道柳
书记员刘虹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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