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佳琪、陈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2021)吉01民终55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迪张海胶冯红红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佳琪;陈坤;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子桐;盛小东;王洋;杨福民
【当事人】陈佳琪陈坤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子桐盛小东王洋杨福民
【当事人-个人】陈佳琪陈坤盛子桐盛小东王洋杨福民
【当事人-公司】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佳琪;陈坤
【被告】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子桐;盛小东;王洋;杨福民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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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4 02:18:24
陈佳琪、陈坤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陈意涵坤达
(2021)吉01民终55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佳琪。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金质融城23号楼102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子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小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佳琪、陈坤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金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子桐、盛小东、王洋、杨福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1)吉010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佳琪、陈坤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佳琪、陈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陈佳琪、陈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8元,减半收取为4164元,由上诉人陈佳琪、陈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迪
审判员 张海胶
审判员 冯红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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