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楠等与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陈意涵坤达【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8
【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50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方方范德鸿刘佳刘佳
【审理法官】方方范德鸿刘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郜景涛;陈亚楠;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郜景涛陈亚楠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郜景涛陈亚楠
【当事人-公司】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超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凌秀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超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凌秀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超宇王秀玲凌秀峰
【代理律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郜景涛;陈亚楠
【被告】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一的开篇文字为:“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达成如下补充条款,与正文及附件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买受人确认本补充条款非格式条款,确认在签约前出卖人已向其充分解释和说明法律含义及后果。”该事实有一审在案证据为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补充条款对上诉人有无约束力、被上诉人在腰线问题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查明事实,被上诉人已经对合同补充条款的性质和含义进行过必要的揭示,故上诉人签约即应视为同意接受该些条款的约束。现上诉人主张该些条款无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能采信。被上诉人在销售现场公开展示的沙盘模型上存在明显的腰线结构,且与建成后的楼栋实景无重大出入,应当认为,被上诉人并未向购房者隐瞒腰线,而购房者对于腰线及其影响绝非无从知晓或不能预见。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对腰线问题不构成违约,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与法不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郜景涛、陈亚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6元,由上诉人郜景涛、陈亚楠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2:25: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30日,郜景涛、陈亚楠(作为乙方)与泽翔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暂测
建筑面积为88.93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33015.36元,房屋总价款暂定为2936056元。合同还约定了房款的支付时间、方式,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前,以及违约所需要承担的责任等。合同补充条款一第二条第(二)款约定:“买受人在XX房XX房XX小区现场及周边的各种情况,完全了解所购房屋的面积及组成、单价、房屋结构、装饰、设备标准、房屋平面图等消息。”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出卖人所建样板房及样板房不属于出卖人的交付标准或交付条件,仅为工艺展示和为买受人提供装饰参考,其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也不受其约束。”第十四条对项目周边规划和项目内规划进行提示,并约定:“本项目内规划有排风井、补风井、采光井、地下车库入口、人防竖井、K型、P型站、垃圾房、配套公厕、燃气调压站等设施。……受条件所限,出卖人无法穷尽所有项目红线内外不利因素,对此不作承诺,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充分考虑,不再就此向出卖人提出异议。”第十五条第(5)项约定:“由于商品房外立面设计、项目整体设计等因素造成具体单型之间存在差异(包括但不限于阳台、窗户等),买受人对此表示同意,并不就此类差异性向出卖人提出异议。”补充条款中亦明确,买受人签字后视为对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准确无误的理解,确认补充条款非格式条款,买受人充分理解并表示接受。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郜景涛、陈亚楠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2019年9月30日前,泽翔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郜
景涛、陈亚楠。郜景涛、陈亚楠收房后,发现阳台外存在腰线影响涉案房屋采光,因与泽翔公司沟通未果,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另查明:1.2018年12月28日,泽翔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所在项目《建设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9年8月16日,泽翔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所在项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2.泽翔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制作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的沙盘模型,2017年3月25日,泽翔公司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署《沙盘模型确认单》。2017年泽翔公司售楼处的沙盘及模型上,涉案房屋所在楼房在16层至17层处有腰线展示。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判决:驳回郜景涛、陈亚楠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236元,减半收取计1618元,由郜景涛、陈亚楠共同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郜景涛、陈亚楠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请。 综上所述,上诉人郜景涛、陈亚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陈亚楠等与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民终50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郜景涛。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楠。
两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宇,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186号8幢。
法定代表人:刘湄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秀峰,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郜景涛、陈亚楠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泽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泽翔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1223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郜景涛、陈亚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宇,被上诉人泽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玲、凌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郜景涛、陈亚楠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一审诉请。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没有提前、明示告知房屋存在腰线这一不利因素,上诉人通过预售合同、样板房、购房价格等各个方面均无法自行觉察存在腰线;腰线位于楼栋的南侧,北侧无腰线,上诉人举证的沙盘模型照片都是北侧视角,没有南侧视角的照片;上诉人购房时,沙盘模型摆放在销售场所的中心展示位置,周围有围栏,购房者可以围绕模型360度全方位观察,但上诉人没有义务提供南侧视角的模型照片;上诉人无法看清模型南侧的具体情况,即便能够看清,也无法预见到腰线会对采光造成严重影响,况且根据合同约定,模型不应成为合同依据;预售合同补充条款一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