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陈俊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4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 
【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陈俊睿;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陈俊睿 
【当事人-个人】陈俊睿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卓民广东彰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卓民广东彰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卓民 
【代理律所】广东彰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 
【被告】陈俊睿;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俊睿的上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法律援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俊睿的上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02:24:44 
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陈俊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342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中心区银田路与共乐路之间某某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864634N。
     负责人:林小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民,广东彰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某某流塘路北一巷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69642。
     法定代表人:曾木新。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俊睿、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9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陈俊睿的上诉。
陈意涵坤达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陈俊睿的上诉,属依
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宝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御龙湾雅苑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蔡  雪  燕
审判员 彭  建  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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