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积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蔚长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6 
【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6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海龙李欣南樊宁 
【审理法官】周海龙李欣南樊宁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蔚长世 
【当事人】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蔚长世 
【当事人-个人】蔚长世 
【当事人-公司】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蔚世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蔚世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蔚世苗 
【代理律所】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蔚长世 
【本院观点】双方对于被上诉人蔚长世在本案中为具体施工人员的事实均无异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8-21 09:05:23 
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蔚长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陕06民终660号
     (
     2021)陕
     06民终660号
魏大勋年龄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33717923P。
     法定代表人:尚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世苗,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丽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蔚长世。
     上诉人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蔚长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
     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蔚世苗、王雪丽娜、被上诉人蔚长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
区人民法院(
     2020)陕
0602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自始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系与延安
     积木家间存在雇佣关系。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实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法》第
     50条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自始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系与延安
     积木家间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因此在延安积木家完全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的情形下,被上诉人基于劳动关系仅得向延安积木家主张支付工资,与上诉人无关。
     被上诉人蔚长世辩称:其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应当向其支付工资,自己是给西安总部干活,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上诉人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工资4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日,原告与自然人鲍欢签订《积木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书》,
     第三条约定“1、甲(原告)方授权乙(鲍欢)方使用甲方的设计规范,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用于店面形象及产品展示宣传,由甲方统一策划、统一设计品牌店的经营模式及店面形象,统一制定管理规范及流程。
     2、甲方授权乙方向当地市场提供甲方的标准化整居全包产品(
     588元/平米),甲方授权乙方共享甲方成熟的店面运营、施工管理、供应商管理、仓储、运输、安装、售后等服务体系。乙方需配合甲方相关体系在乙方经营城市的建立,并严格按照甲方管理标准执行落实…
     4、乙方服务用户的信息、合作款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系统,甲方进行数据分析
     …”;付款方式为:业主分两次付款(交定金除外),第一次首付款60%,第二次付尾款40%,原告扣取其垫付的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延安积木家。鲍欢作为原告的许可经营人,拥有许可经营权后,于
     2017年9月1日成立了延安市宝塔区积木家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积木家),法定代表人为鲍欢,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承包、施工;装饰材料、办公用品、五金水暖、家具及文化用品销售。鲍欢以延安积木家作为运营主体从事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承包、施工。依据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延安积木家使用原告商号、商标等需遵循原告管理标准执行落实。延安积木家在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时需使用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签订后,业主将装修费用直接转入原告账户。延安积木家在施工过程中雇佣被告蔚长
     世为施工工长,并拖欠被告蔚长世工资42333.96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业主与原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费用由原告收取,被告属于具体施工人员,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单位业务的组
成部分,故原告有义务监督款项的发放,故对原告诉请要求不支付被告工资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
     42333.96元。原告与延安积木家法定代表人鲍欢签订的《积木家城市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具有内部承包性质,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后可依据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西安积木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蔚长
     世工资42333.9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