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保障公民合法的住房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屋确权颁证工作。
第三条 房屋确权颁证工作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确权认定,并颁发确权证书的工作。
第四条 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确权颁证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是房屋确权颁证的依据,房屋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件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等。
第七条 房屋确权颁证工作应当与土地登记、不动产登记、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业务相衔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
第二章 房屋确权认定
第八条 房屋确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
(二)未被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查封、查封结束或解除查封;
(三)未被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四)未被依法征收、拆迁。
第九条 房屋确权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确权,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房屋使用权证明;
(三)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房屋确权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确权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房屋确权认定书。
第十一条 房屋确权认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名称、房屋确权支撑中心名称;
(二)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三)房屋地址、用途、面积;
(四)房屋确权认定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三章 房屋确权颁证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确权认定书出具后,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至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各级部门应当在接收到房屋确权认定书后,根据相关要求,制作房屋确权证书,并及时发放给确权申请人。
第十四条 房屋确权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部门的名称;
(二)房屋确权证书的名称;
(三)确权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四)房屋地址、用途、面积;
(五)发证日期;
房子产权到期怎么办(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十五条 房屋确权证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部门加盖公章,并签发人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房屋确权证书的格式和样式由国土资源部及其下属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确权认定但尚未颁发确权证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尽快办理颁证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不符合房屋确权条件的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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