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述军与李叶波、王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王学兵 孙宁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03 
【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6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马腾跃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马腾跃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侍述军;李叶波;王从霞 
【当事人】侍述军李叶波王从霞 
【当事人-个人】侍述军李叶波王从霞 
【代理律师/律所】谢书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卢童英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葛军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书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卢童英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葛军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书磊卢童英葛军 
【代理律所】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侍述军 
【被告】李叶波;王从霞 
本院观点】申请人侍述军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担保范围内的保全申请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冻结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侍述军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担保范围内的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李叶波、王从霞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李叶波、王从霞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侍述军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
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更新时间】2022-08-24 22:58:59 
侍述军与李叶波、王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民终669号
当事人     申请人:侍述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书磊,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叶波。
     被申请人:王从霞。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童英,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军,江苏海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叶波、王从霞因与被上诉人侍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9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期间,申请人侍述军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8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从霞名下“苏赣渔05177”渔船一艘。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对不超过170万元的被保全标的总金额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侍述军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担保范围内的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叶波、王从霞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李叶波、王从霞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侍述军已经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落款
审判长 袁 辉
审判员 忻 越
审判员 马腾跃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何翔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
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保全期限提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请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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