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艳与孙小伟、王治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王学兵 孙宁2021.04.19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2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叶志强袁理想黄发全
【审理法官】叶志强袁理想黄发全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艳;孙小伟;王治学
【当事人】孙艳孙小伟王治学
【当事人-个人】孙艳孙小伟王治学
【代理律师/律所】陈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曲桐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曲桐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震曲桐
【代理律所】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艳
【被告】孙小伟;王治学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孙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4:23
孙艳与孙小伟、王治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民终22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艳。
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震,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桐,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王治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艳与被上诉人孙小伟,原审被告王治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2民初9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重审。
孙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落款
审判长 叶志强
审判员 袁理想
审判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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