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必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苏09行终4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建华徐春霞陈风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必军
【当事人】王必军
【当事人-个人】王必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必军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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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王必军以阜宁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吴文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吴文开主任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且要求吴文开主任对其举报的许士贵任期内经手相关账目予以审计并查处,其所诉被告不是
行政机关,其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经一审法院释明后,王必军坚持起诉,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王必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0:57:32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必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综上,上诉人王必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王必军二审行政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9行终4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必军,性别××年××月××日生,××族。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必军因诉阜宁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吴文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925行初1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必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王必军以阜宁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吴文开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吴文开主任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且要求吴文开主任对其举报的许士贵任期内经手相关账目予以审计并查处,其所诉被告不是行政机关,其诉请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经一审法院释明后,王必军坚持起诉,故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王必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徐春霞
审 判 员 陈风泰王学兵 孙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包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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