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宁、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31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纪超康艳张玉洁 
【审理法官】姜纪超康艳张玉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宁;孙军;鲁丹阳 
【当事人】朱宁孙军鲁丹阳 
【当事人-个人】朱宁孙军鲁丹阳 
【代理律师/律所】谢克非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郑凤鸣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克非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郑凤鸣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克非郑凤鸣 
【代理律所】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宁 
【被告】孙军;鲁丹阳 
【本院观点】案涉房屋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房,该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规划许可等房屋建造审批手续。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房,该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规划许可等房屋建造审批手续。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朱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9 19:39:2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天津市房屋系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属“小产权"房屋,该房屋无规划、用地和准建手续,现阶段也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同时,朱宁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案房屋纠纷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驳回朱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曾有法院生效判决均进行过实体审理,并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请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综上,朱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王学兵 孙宁
朱宁、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民终31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非,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鸣,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鲁丹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鸣,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宁因与被上诉人孙军、鲁丹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
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小产权"房屋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的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曾有法院生效判决均进行过实体审理,并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同案同判的原则,请求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孙军、鲁丹阳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原告诉称     朱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朱宁、孙军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孙军、鲁丹阳返还朱宁购房款4050000元;3.判令孙军、鲁丹阳赔偿朱宁损失4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孙军、鲁丹阳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天津市房屋系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属“小产权"房屋,该房屋无规划、用地和准建手续,现阶段也无法办理权属登记。同时,朱宁非涉案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案房屋纠纷以房屋买卖合同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驳回朱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村民自建房,该建筑物的建设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设规划许可等房屋建造审批手续。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案件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朱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姜纪超
审判员  康 艳
审判员  张玉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梁菁菁
书记员张利萍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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